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给LV想要的结果!这一回,LV那套已经使用百余年的“老花”,没能把保护范围继续向外推。
宝相花、柿蒂纹在中国流传上千年,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企业可以在传统元素上进行再设计,却不能把整类纹样圈起来,变成别人碰不得的“私人领地”。
事情还要从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黄民耀注册的一枚四瓣花图形商标说起。
LV认为,这枚商标与自己的经典花卉图形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没有支持LV,决定维持诉争商标。
LV不服,转身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黄民耀则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2026年7月16日,案件公开开庭。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争议商标涉及第18类商品,也就是手提包、旅行箱等与LV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领域。
这不是普通的“LV起诉小商户”,而是一起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法院要审查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诉争商标的裁定是否合法,而不是直接判断某件商品要不要赔偿LV。
LV之所以紧追不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黄民耀近几年申请了100多枚商标,其中多枚花卉图形遭到LV异议。被LV盯上的8枚商标中,已有7枚未能成功注册。更微妙的是,一枚与本案图案相同、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商标,曾被认定与LV商标近似;到了第18类箱包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得出了不同结论。
同一个申请人、相同的图案,只是商品类别不同,裁定结果便完全相反,这才是LV坚持提起诉讼的直接原因。
然而,商标保护从来不是“看着像花,就全部归一家”。
LV的老花体系确实拥有合法注册商标。早在1986年,其包含四叶花、四角星和“LV”字母的组合图形就在中国获准注册,经过数十年经营和宣传,也形成了很强的品牌辨识度。
这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如果直接复制其具体图形,或者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标识,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但注册商标保护的是经过具体设计、具有显著性并能识别商品来源的表达,不是四瓣花、四叶花以及所有对称花卉的抽象概念。企业能够保护自己设计出来的那一朵花,却不能顺手把一整片传统纹样的“花田”也围起来。
柿蒂纹因形似柿子果蒂得名,早在汉代便广泛出现于铜镜、漆器、织物和建筑装饰之中。到了唐代,它不断与莲花、忍冬、卷草等元素融合,逐渐发展出富丽饱满的宝相花。
从敦煌藻井到丝绸织锦,从瓷器、铜镜到唐代紫檀琵琶,这些四向放射、中心对称的结构,早已成为中国传统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LV经典老花诞生于1896年,比这些中国纹样晚了上千年。它通过重新调整花瓣、线条、比例和排列方式,形成了自己的商业标识,这部分创作理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反过来切断传统图案与后来使用者之间的联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LV在不同案件中会出现一胜一负。
此前,LV起诉茶饮品牌茉莉奶白,一审获得苏州中院支持。法院认定,茉莉奶白在门店招牌、杯子和包装上使用的四叶花图形,侵犯LV名下7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1030万元。
关键不在于茉莉奶白使用了“中国花纹”,而在于其图形的具体结构、商业使用方式以及造成品牌联想的可能性。加上相关商标申请曾多次被驳回,却仍在2000多家门店大规模使用,最终被认定具有明显的攀附风险。
北京这起案件则再次说明,不能因为LV拥有驰名商标,就把所有相近的传统花卉元素自动划进它的权利范围。商标是否近似,要结合图形整体、显著部分、商品类别、使用场景和消费者认知逐项判断,而不是只凭“都是四瓣花”一锤定音。
这场争议真正值得中国企业警醒的,也不只是LV输了还是赢了。
我们的博物馆里保存着数不清的纹样,民间工艺中也藏着庞大的美学资源,但如果只把它们当作展品,没有权威数据库、清晰溯源档案和系统化的商标布局,那么别人稍加改造、率先注册、长期经营,就可能在现代商业规则里占据主动。
守住传统文化,不是禁止外国品牌从中寻找灵感,而是先把自己的文化家底整理清楚。哪些属于公共领域,哪些属于现代再创作,保护范围究竟到哪里,都应当留下清晰记录。
老祖宗留下的纹样可以被世界欣赏,也可以被企业创新使用,但无论品牌多大、历史多长,都不能凭一张商标注册证,把千年公共文化资源一并装进自己的行李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