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离异男子经营着猪肉摊,有一个同居女友,两人晚上缠绵后入睡。凌晨三点,男子起床准备自己的猪肉摊生意,只觉得头晕而摔倒不起,昏迷不醒,女友一看慌了,马上打120,可到了医院抢救无效后,男子还是走了,医院诊断是心源性猝死。而男子家人却把女友告上法庭,说她明知道男子有高血压,却未尽到注意事项,让女子赔偿27元,女子觉得好冤,法院判了。
男子是个卖猪肉的,每天凌晨3点左右就得起来忙活。
他之前结过婚,后来和前妻离了,如今又交了新的女友,虽然没领证,但两个人住到了一起。
女子知道男子有高血压,平时没少劝他少喝酒。
那天凌晨3点半左右,男子照常爬起来准备出摊,结果突然摔倒,人一下就没了意识。
女子被惊醒,发现男子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吓得够呛,立马拨打了120,前后只隔了1分钟。
接着她又给男子的妹妹打电话,让人赶紧来帮忙。
凌晨4点,救护车赶到,抢救到4点32分,人还是没了,医院最后推断是 “心源性猝死” 。
家属不接受,把女子告了 ,索赔27万
人突然没了,男子的家人接受不了,他们把矛头全对准了女子,认为她明知男子有高血压,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家属说,如果女子平时多注意点,男子可能就不会出事,要求她承担30%的责任,赔偿27万多。
家属还提到,女子在男子离婚前两人就有来往。
不过法院认为这事属于道德层面,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的判决:女友已尽救助义务,一分不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法律上没有强制监护义务。
同居的人互相帮衬是道义,但不等同于法律义务。
法院查明,女子发现男子倒地后1分钟就打了120,还联系了家属协助,平时也劝过男子少喝酒。
她没有专业急救能力,能做到这些已经尽到了一般救助义务。
同时法院指出男子凌晨起床是他多年卖猪肉的职业习惯,不能怪到女子头上。
家属口口声声说对死因有疑问,但始终没申请做尸检来证明是女子的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女子对男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27万一分不赔。
说明了,感情上的照顾归感情,法律上的责任归法律,不能因为人没了就把所有责任往身边人身上推。
同居和结婚,在法律上是两码事。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的。
但同居关系不一样,两个人住在一起,更多是感情和道义上的相互照应,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说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的健康负什么监护责任。
子在凌晨3点左右人摔倒,女子马上打了120——前后只有1分钟。
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这已经是她能做的全部了。
她没有专业急救知识,不可能上来就做心肺复苏。
打完120又赶紧给男的妹妹打电话,让人过来帮忙,该做的都做了。
而家属口口声声说女子明知男的有高血压没尽到注意义务。
但问题是,注意义务的边界在哪?劝他少喝酒,女子做到了;不让他凌晨出摊,这根本不合理——那是人家养家糊口的营生,几十年都这么干,谁能拦得住?
何况家属平时都不怎么关注死者的健康状况,出事了反过来怪一个同居女友,这逻辑说不过去。
还有家属对死因有疑问,但始终没申请尸检,既然要打官司要赔偿,证据得自己拿出来。
光凭一句“她没看好他”就要赔27万,法律上站不住脚。
不能因为人没了,就把所有责任往身边人身上推,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诉求,一分不赔,是公正的。
《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女子在男子倒地后1分钟内拨打120并呼叫亲友协助,已尽到同居关系下的一般救助义务。
男子死亡系自身突发心源性猝死所致,与女子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家属未能举证证明女子存在过错,故不构成侵权,法院驳回诉求于法有据。
内容来源于: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