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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个大谱!北京一公证处准备动用账户资金时,才发现原本账面显示的1.8亿本息,只

离了个大谱!北京一公证处准备动用账户资金时,才发现原本账面显示的1.8亿本息,只剩44万。5年来,对账单始终“正常”,资金却早已被转走。银行否认责任,称涉事人员失踪、客户经理离职。公证处起诉后,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巨额资金追讨一度陷入僵局。

2013年12月26日,北京一家公证机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立了单位结算账户。

这个账户主要用来归集公证业务收费,之后近3年里,公证处从其他银行账户分16次转入资金,累计达到3.6亿元。钱不断汇入,账面金额也随之变化,公证处一直认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银行安排客户经理李某负责日常对接,季度对账单、存款利息回单以及后来涉及理财的材料,大多不是公证处人员到柜台领取,而是由李某送上门。

材料看着完整,金额、利息和账户状态都能对应,纸面上也带着银行印文,时间一长,双方形成了固定习惯:银行把材料送来,公证处照着核对,很少再通过独立渠道复查。
 
我认为,很多风险并不是从明显异常开始的,反而藏在这种过于顺畅的流程里。每季度都有人上门,每次数字都对得上,很容易让人把“熟悉”误当成“安全”。

当所有信息都从同一个人手里进出时,中间那一环一旦出现问题,客户看到的就可能一直是被整理过的结果。
 
账户开立后的第5天,有人冒用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身份,拿着加盖公证处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申请材料,从银行领取了网银加密设备。

当时账户已经转入4000万元,设备领走仅2天,这笔钱便几乎被全部转出。
 
此后几年,类似操作又发生过多次,可公证处收到的材料里,这些变化没有出现。它后来向法院提交了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文件,试图证明账户资金一直存在。

事情因此变得复杂:假签名出现在盖有真章的申请材料上,公证处手里的银行单据又带着无法与样本对应的印文。

公证处说,材料都是客户经理送来的;银行则否认这些对账单和理财文件的真实性。

我认为,案件不能简单归结为“钱被谁拿走了”,还要查清材料从何而来、业务如何审核、真实印章为何会出现在异常手续中。
 
到了2018年6月,公证处依据手里的对账材料,认为账户本息还有1.8亿余元。6月29日,它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署文件,准备以其中1.8亿元购买公司理财产品。

等到产品未能按约兑付,公证处进一步核查,才发现截至2017年9月7日,账户余额只剩448296.25元,之后基本没有交易,直至2020年8月销户。
 
也就是说,2018年摆在公证处面前的1.8亿元,更多存在于它所掌握的材料中,而不是实际可以动用的账户余额里。

我更在意的是,这种差距并没有通过一次普通的核账被发现,而是等到理财兑付出现问题,纸面上的数字才与真实账户正面碰撞。多年积累起来的信任,也是在那一刻被彻底打破。
 
2021年,公证处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暂计超过2.02亿元。

银行否认相关理财协议和对账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处理刑事部分。庭审中,银行还表示罗某某在精神失常后失踪,李某已经离职。
 
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先后裁定驳回公证处的起诉,并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处理。案件卡在了刑事与民事的交界处。

刑事调查要追查冒名办理、伪造单据和转移资金的人,民事诉讼则要判断银行与公证处之间的存款合同如何履行、双方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认为,这两个问题有关联,却不能完全画成同一个圆。追究个人是否犯罪,解决的是谁实施了冒名、伪造和划款。

审理存款合同,解决的是银行是否依约管理账户、客户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以及损失如何分担。倘若必须等涉案人员全部归案,民事权利可能长期停在原地。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法认为,民事案件围绕公证处与银行之间存款合同的成立、履行与违约展开。

刑事线索则针对有关人员冒用身份、骗取网银设备、伪造材料和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并非同一事实,刑事程序不妨碍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这份裁定并没有直接判定银行必须赔偿1.8亿元,也没有最终划定双方责任比例,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公证处的民事请求应当进入实体审理,不能只因存在犯罪嫌疑就被挡在法庭之外。

至于银行是否违约、公证处自身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最终应赔多少,仍需北京金融法院结合证据作出判断。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值得留意的,是信任并非在某一天突然崩塌,而是在多年重复的流程中慢慢失去校验。

客户经理持续上门、单据按时送达、数字长期保持“正常”,每个环节单独看都不显眼,连在一起却让真实账户与客户认知分离了数年。

如今案件重新回到实体审理轨道,1.8亿元如何认定、损失由谁承担,还要等待新的裁判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