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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两兄弟早年分家,商量好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大直接甩手
山东聊城,两兄弟早年分家,商量好老大养母亲、老二养父亲。母亲去世后,老大直接甩手不管父亲,老二又说家里困难养不了父亲。老父亲悲愤交加,自己没收入、又无人照料,无奈将两个儿子全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场官司真正值得注意的,并不只是每个月该给老人多少钱,而是兄弟之间几十年前的一句约定,到底能不能把成年子女的赡养责任彻底分开。类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早有先例。1985年4月25日,张某与丈夫郭某一家进行分家。夫妻二人育有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和女儿郭丙。分家时,郭某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写明郭甲负责母亲张某的生活,郭乙负责父亲郭某的生活,还约定父母达到一定年龄后,两个儿子如何支付零花钱。这个安排并非临时起意,而是此后多年家庭生活的一部分。2010年8月,郭某去世。此前主要承担父亲赡养责任的郭乙还负责办理了父亲的安葬事务。按照当年的分家思路,郭乙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约定中的责任,母亲张某理应继续由哥哥郭甲负责。问题恰恰出在这里。随着年龄增长,张某需要的不只是日常吃穿,还有医疗、照料和陪伴。到了2014年10月14日,家庭内部一直没能解决养老问题,张某最终把郭甲、郭乙、郭丙三个成年子女一起告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并提出希望跟随郭乙生活,同时要求子女承担赡养和医疗费用。郭乙对此有自己的想法。1985年的协议写得清楚,哥哥负责母亲,自己负责父亲,而且郭乙确实赡养过父亲,又处理了父亲的后事。郭丙同样提出,当年的赡养协议里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可法院审理的重点,不是谁能拿出那张旧协议,而是几十年前的家庭分工能否成为今天拒绝赡养老人的依据。最终法院结合张某的收入、生活意愿以及三个子女过去实际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张某可以随郭乙生活,郭甲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张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郭甲承担二分之一,郭乙和郭丙各承担四分之一。这件事与聊城张某一家遇到的情况很接近。家庭内部可以商量谁离父母近一些、谁负责跑医院、谁多承担生活费用,但不能因为曾经负责过一位老人,就认定另一位老人从此与自己无关。山东还有一件更特殊的案件。1986年,陈某与再婚的朱某登记结婚。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1987年,朱某带着尚未成年的徐乙、徐丙来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与陈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与朱某生下儿子陈甲。此后,徐乙、徐丙陆续成年外出工作。2012年2月朱某去世后,陈某逐渐面临养老困难。陈某年纪已经大了,又缺乏稳定生活来源,最后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赡养问题。徐乙、徐丙并非陈某的亲生子女,这成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不过法院查明,徐乙、徐丙未成年时已经进入这个家庭,陈某长期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孩子小时候接受过实际抚养,成年后不能只凭没有血缘关系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几名子女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陈甲自愿按照陈某的请求,从2014年起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徐乙、徐丙分别每年支付1500元。再回到聊城张某的两个儿子身上,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张某一认为自己过去负责母亲,母亲去世后任务已经完成;张某二又表示家庭条件不好,无力独自负担父亲。兄弟各有说法,可年迈父亲没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的现实并不会因此消失。法院最终没有认可兄弟二人以旧有分工免除责任的主张,判决张某一、张某二每人每月向父亲张某支付300元赡养费。宣判以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而赡养也并非把钱交齐就结束。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公布的陈某某赡养费纠纷典型案例中,年迈的陈某某希望女儿能够经常探望。法院除处理赡养费用外,还判决长女、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这些真实案件放在一起,道理并不复杂。多子女家庭可以根据收入、距离和生活情况协商养老分工,过去承担较多的一方也可以在具体费用分担时说明实际情况。但家庭协议解决的是怎么照顾老人,而不是决定谁可以彻底退出。老人需要生活费用,也需要医疗照顾和亲属探望。等到父母真正年迈时,成年子女面对的仍然是共同的家庭责任。
湖南娄底,女子离异后带着儿子又找了个男人,男人对着继子也是疼爱有加,没成想,养了
湖南娄底,女子离异后带着儿子又找了个男人,男人对着继子也是疼爱有加,没成想,养了十几年夫妻俩人闹矛盾离婚,男子对于感情没有依赖,但多年付出的抚养费他却不甘心。离婚可以,过去这些年养孩子的钱能不能还给我?站在法庭上的李某,真正放不下的已经不是这段婚姻,而是花出去的学费、生活费和养家心力。可湖南涟源法院最终准许双方离婚,却没有支持他要求杨某返还继子抚养费用的请求。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都是替李某觉得憋屈。孩子不是亲生的,自己却从小养到大,如今夫妻走散,连过去的投入也不能算回来,这事乍看确实反常识。但把时间往前推,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杨某早年离异,身边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后来认识李某,两人在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结婚后,杨某把儿子的户籍迁到李某名下,孩子也改随李某姓。姓氏不能直接把没有血缘的两个人变成亲生父子,可从那以后,李某确实把这个孩子纳入了自己的家庭生活。吃饭穿衣要钱,上学教育要钱,日常照料更需要时间。公开案情显示,孩子一直跟着杨某、李某共同生活到成年,李某长期承担抚养和教育责任。这种关系持续十多年,在法律上就不再只是“帮妻子养孩子”那么简单。裂缝出现在婚姻后期。2025年4月1日,杨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法院没有判离。此后夫妻关系没有明显改善,两人继续分居,到了2026年6月1日,杨某再次起诉。第二次开庭时,李某没有再坚持把婚姻留住,他同意离婚,但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认为,自己多年为继子付出了大量费用,如今夫妻关系结束,杨某应该把这部分钱补回来。说到底,他想给十几年的投入找一个能落在账面上的结果。法院却没有这样处理。原因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如果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就会产生相应的家庭权利义务。李某过去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并非一笔附带“婚姻必须持续”的借款,也不是离婚后可以统一结算的投资。这也是很多人最容易忽略的地方。婚姻中的家庭支出不能等到感情结束时,再全部倒过来按照得失重新计算。否则今天能追孩子的学费,明天就可能有人追配偶看病的钱、老人生活费,家庭关系很容易变成一摞等待清算的票据。当然,不支持李某追回旧账,不等于他十几年的付出没有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继父抚养继子女、年老后请求赡养的典型案例。1986年,陈长臻与朱兆芸再婚,之后长期抚养两个继子女;到了晚年缺乏生活来源时,法院判令已经成年的继子女承担相应赡养费用。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要综合看共同生活时间、日常照料、家庭教育和实际承担费用等情况。也就是说,法律真正看的不是孩子姓谁,而是谁在漫长日子里承担了父母的责任。再看李某的处境,就能明白判决并不是一句“你自愿养的,活该”。法院只是把两件事分开了:婚姻能不能解除,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过去的抚养费能不能追回,看这笔钱当初究竟是普通债务,还是家庭责任。李某当然有理由心疼自己的付出。十几年不是几个月,一段关系散了,最难接受的往往不是某一笔钱,而是曾经以为会一直持续的生活突然有了终点。可家庭也不是项目合作,不能到了散伙那一天,再把每一顿饭、每一次缴费、每一年照顾都折算成应收账款。真正值得记住的,是再婚家庭一旦选择共同养育孩子,责任就会随着长期生活变得具体而真实。感情可以结束,但曾经依法承担的家庭责任,不能简单改写成一张事后追偿的欠条。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12年,结果丈母娘却把180万元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12年,结果丈母娘却把180万元拆迁款全给了小女儿。女婿一怒之下摔门而去,导致丈母娘饿到虚脱,幸得邻居及时发现。然而小女儿根本不想照顾瘫痪的老娘,于是找到男子要求其回来尽义务。男子表示:“回来可以,分我90万拆迁款再支付护工费。”但这一提议遭到小姨子的拒绝。202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就涉及“财产先给子女,养老后来怎么办”。张某在北京房山区有一套房屋。2021年2月,张某与女儿秦某签署承诺书,约定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同时保留张某终身居住权益,秦某接受赠与后负责张某今后的赡养和照料。2021年3月,房屋办理过户。可到2021年5月,秦某便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把刚过户的房屋卖掉。张某没有接受这个结果,随后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案件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23年3月2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法院认定,前面的承诺书和后来的过户手续要结合起来看,张某把房屋交给秦某并非毫无条件,秦某同时承担赡养并保障居住的义务。秦某接受房屋后很快准备出售,违反约定,张某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作出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把案件收入典型案例。这个结果正好说明,老人把大额财产提前交给子女时,是否明确附带养老义务非常关键。《民法典》允许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放到180万元拆迁款的故事里,如果只是老人自愿把个人财产无条件赠与小女儿,女婿并不能因为照料多年就直接取得其中一半。可如果双方事先明确约定“拿这笔钱就负责养老”,法律评价便可能不同。另一件公开资料来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南召县法院周勤、段延忠在南阳中院网站答复一名署名王松的读者。王松的妻子早逝,此后3年由王松照顾岳父日常生活。岳父去世后留下5间平房和4.5万元存款,岳父的弟弟认为王松只是女婿,无权继承。法院释法给出的判断很明确。丧偶女婿如果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进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王松与岳父长期共同生活,妻子去世后继续承担照料,因此符合当时继承法律关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规定。同时,王松的女儿还可因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而依法代位继承。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继承编司法解释还明确,判断“主要赡养”要看是否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因此,回到开头的故事,真正决定老张以后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是“12年”三个字本身,而是老张能否证明12年中承担了主要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护理责任。小女儿作为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承担法定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母亲曾经把财产赠与小女儿就自然消失。钱给谁是一项财产处分,谁必须赡养老人又是另一套法律关系。把两件事混在一起,才最容易把家庭矛盾拖成诉讼。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贵州凯里,女子与士官相亲后,主动要求去部队看望他,女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士官
贵州凯里,女子与士官相亲后,主动要求去部队看望他,女子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士官却以怀孕时间不对为由,坚决要求亲子鉴定。女方因此大闹不止,多次写信控告士官强暴,士官因此受到记大过处分,后双方诉至法院离婚,最终法院这么判?案件真正进入法院后,最棘手的并不是离不离婚,而是孩子究竟是不是熊壮亲生。熊壮坚持申请鉴定,赵娟最后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样。等待结果时,双方此前积累的矛盾全压在这一纸报告上。若不存在亲子关系,抚养责任和婚姻争议都会出现另一种走向;若确认亲生,熊壮此前的怀疑也必须面对事实。这种亲子争议并非孤例。2013年,江苏海安法院审理过张祥与张鑫的亲子关系案件,法院公开材料注明张祥、王云、张鑫均为化名。张祥和王云1993年1月30日结婚,张鑫1998年7月28日出生,2003年10月20日两人离婚。后来王云带张鑫再婚,张祥渐渐怀疑张鑫并非亲生,于是私下取得头发和血样送检,报告排除了父子关系。张祥拿着报告起诉,看上去证据很硬,法院却没有直接采信,因为样本是单方取得,对方否认真实性,张鑫本人又拒绝重新取样。海安法院最终驳回请求,张祥上诉后又撤诉。这个案件说明,DNA结论重要,样本来源和司法程序同样重要。凯里这起纠纷走的是另一条路径。熊壮与赵娟相亲认识后不久,赵娟赴西藏部队探望熊壮,两人共同生活。赵娟后来被查出怀孕,熊壮根据孕周产生疑问。双方随后登记结婚,却没有真正建立稳定的共同生活。矛盾继续升级,赵娟多次向部队反映情况,部队调查后没有认定强暴、造假入伍等说法,但认定熊壮未婚发生男女关系违反纪律,对熊壮作出记大过处分。2019年甘肃高院发布涉军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现役军人闫某某与护士王某离婚纠纷案,现役军人闫某某与医院护士王某2016年相识,2017年结婚。王某在2018年9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西固区法院认为婚姻仍有修复可能,没有判离。2019年4月,王某再次起诉,法院与部队沟通并持续调解。确认夫妻关系已难恢复后,双方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但进入具体案件,法院仍要结合双方真实婚姻状态处理。回到熊壮与赵娟的案件,鉴定终于给出明确结果,熊壮、赵娟与孩子符合生物学父母关系。至此,最大的悬念落定。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结合两人认识时间短、婚后长期分居等情况,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当时未满两周岁,出生后主要由赵娟及父母照看,赵娟又有固定工作,法院判由赵娟直接抚养。抚养费也不能只算熊壮6000元工资。法院把每月3000元固定补贴一并计入,总收入按9000元计算,再结合孩子生活需要和当地水平,按25%确定为每月225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024年云南澜沧法院还处理过一件相近案件。孙女士追索女儿抚养费时,孩子父亲也坚持做亲子鉴定,结果确认父女关系成立。男方随后提出每月只能支付500元,并希望免掉此前欠付部分,但法院没有支持,仍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500元履行,判决生效后又进入执行程序。两起案件放在一起看,亲子鉴定只是查清身份,真正需要解决的,还是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照顾、费用由谁承担,以及怎样让孩子的生活保持稳定。信源:贵州凯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