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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 12 年,结果丈母娘却把 180 万元

据悉,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照顾瘫痪的丈母娘 12 年,结果丈母娘却把 180 万元拆迁款全给了小女儿。女婿一怒之下摔门而去,导致丈母娘饿到虚脱,幸得邻居及时发现。

然而小女儿根本不想照顾瘫痪的老娘,于是找到男子要求其回来尽义务。男子表示:“回来可以,分我 90 万拆迁款再支付护工费。” 但这一提议遭到小姨子的拒绝。

2024 年 5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就涉及 “财产先给子女,养老后来怎么办”。张某在北京房山区有一套房屋。

2021 年 2 月,张某与女儿秦某签署承诺书,约定房屋无偿赠与秦某,同时保留张某终身居住权益,秦某接受赠与后负责张某今后的赡养和照料。

2021 年 3 月,房屋办理过户。可到 2021 年 5 月,秦某便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把刚过户的房屋卖掉。

张某没有接受这个结果,随后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案件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23 年 3 月 29 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法院认定,前面的承诺书和后来的过户手续要结合起来看,张某把房屋交给秦某并非毫无条件,秦某同时承担赡养并保障居住的义务。

秦某接受房屋后很快准备出售,违反约定,张某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作出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把案件收入典型案例。

这个结果正好说明,老人把大额财产提前交给子女时,是否明确附带养老义务非常关键。《民法典》允许附义务赠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扶养义务,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

放到 180 万元拆迁款的故事里,如果只是老人自愿把个人财产无条件赠与小女儿,女婿并不能因为照料多年就直接取得其中一半。可如果双方事先明确约定 “拿这笔钱就负责养老”,法律评价便可能不同。

另一件公开资料来自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年 4 月 21 日,南召县法院周勤、段延忠在南阳中院网站答复一名署名王松的读者。

王松的妻子早逝,此后 3 年由王松照顾岳父日常生活。岳父去世后留下 5 间平房和 4.5 万元存款,岳父的弟弟认为王松只是女婿,无权继承。

法院释法给出的判断很明确。丧偶女婿如果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进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王松与岳父长期共同生活,妻子去世后继续承担照料,因此符合当时继承法律关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规定。

同时,王松的女儿还可因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而依法代位继承。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继续保留了这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编司法解释还明确,判断 “主要赡养” 要看是否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因此,回到开头的故事,真正决定老张以后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是 “12 年” 三个字本身,而是老张能否证明 12 年中承担了主要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护理责任。

小女儿作为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承担法定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母亲曾经把财产赠与小女儿就自然消失。

钱给谁是一项财产处分,谁必须赡养老人又是另一套法律关系。把两件事混在一起,才最容易把家庭矛盾拖成诉讼。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