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狼入室?7月17日报道,上海的一老人把毕生攒下的31万积蓄交给女儿女婿保管,想着跟着他们安心养老。哪知道钱刚存进去,次月就被女婿偷偷转给了他和前妻生的儿子,还编瞎话说要给老太太在外地买养老房。老太太被逼得没办法,一纸诉状把女儿女婿告上法庭。[太阳]
上海的王老太今年八十多岁,攒下31万多元的养老金,打算搬去和女儿女婿同住。
于是她把这笔钱整体转给女婿,托他代为保管,谁料钱款到账才一个月,女婿就偷偷把钱给了自己和前妻生的儿子,根本没和老人知会一声。
对外,他只说是要在外地为老人置办一套养老房。
购房的说法一拖再拖,始终没有下文,老人多次追问要求退款,都没能拿回一分钱,只得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30万元的还款协议,可女儿女婿并未履行。
强制执行仅到账3000多元,两人名下唯一查得到的收入,是女婿每月1000多元的退休金。
眼看债务迟迟无法追回,老人转而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女儿、女婿、女婿与前妻所生儿子三方一并起诉,请求撤销涉案转账。
此时她已通过强制执行拿回一万多元,诉讼请求的金额也相应调整为28万多元。
法庭上,女儿、女婿与收到钱款的儿子共同抗辩,转账发生在2024年4月。
而保管关系对应的债权,要到2025年1月调解书生效才算成立,不能用后成立的债权去撤销在先的转账。
他们还提出,那笔钱其实是老人借女婿的名义在外地购房,转账不过是支付房款。
但法院没有采纳这套说法,所谓借名买房,事前没有老人同意的凭据,事后老人也未曾追认。
三人都拿不出购房款或实际买房人的证据,法院进一步指出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点,债权人撤销权对应的债权,并不以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为成立前提。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只要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形成,债权就已经存在。
老人交出保管款的那一刻,债权就已经成立,女婿的转账发生在此之后。
撤销的金额也没有超出尚未受偿的部分,时间先后的说法因此难以成立。
加上女儿女婿始终没有按调解书还款,二人名下也没有其他可供偿债的财产。
女婿在这个节点把钱转给儿子,客观上直接导致老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已符合撤销条件,法院判决撤销这笔转账。
判决生效后,对方主动把钱退回了女婿账户,经过强制执行扣划,老人的养老金全部追回。
老人把积蓄交给子女或亲属代管,法律上成立的是委托保管关系,钱款所有权仍然归老人,不是赠与,更不是对方可以随意支配的财产。
不少人以为,法院没出具确认欠款的文书之前,对方转移财产就无从追究,这几起案件恰恰纠正了这个认识。
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实际形成,债权便已经存在。
日后编造买房、抵账等理由,只要拿不出证据,都会被认定为无偿转移,依然可以撤销。
有个网友说得挺扎心:“咱老百姓攒点养老钱容易吗?那是菜市场里一分一分抠出来的,是冬天舍不得开空调省下来的,结果倒好,刚交给女婿一个月,就给前妻儿子送去了,这哪是保管,这是替别人养孙子呢吧?”
还有人分享:“我二姨前两年也被女婿忽悠说去海南买房养老,把棺材本全掏了,结果钱一转过去,说是定金不退,后来一查,那房子压根就没影儿,最后闹上法院,钱到现在也没全要回来。这帮人吃准了老人不懂法,还喜欢贪点小便宜,专挑软柿子捏。”
更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背后的算计:“这女婿精着呢,先哄着老人把钱拿出来,然后趁还没打官司赶紧转走,等调解完了说自己没钱,法院总不能让他喝西北风去吧?结果没想到,法律还有个‘债权人撤销权’,这下踢到铁板上了。”
老人想找个依靠,想把晚年的保障托付给最亲的人,这本是人之常情,可偏偏有人把这当成了一场收割。
这起案子里,虽然最后钱追回来了,但那份母女、翁婿之间的信任,恐怕早就碎了一地,再也粘不回去了。
法院的判决算是给大家提了个醒,哪怕是亲戚之间,财产界限也得拎清。
特别是老年人,千万别轻易把所有的积蓄都交出去,手里留点底牌,说话才有分量,睡觉才踏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