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场15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随着拆迁消息传来,再次被推到了台前。
当年,为了给患癌的丈夫治病,一名女子无奈将一套146平方米的房子以16万元价格卖出。谁也没想到,15年后,这套房子突然被划入拆迁范围,原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买家却迎来了意外变故。得知房子可能获得419万元拆迁补偿后,女子突然找到买家,提出要分走150万元拆迁款。买家认为房屋早已完成交易,直接拒绝了这一要求。双方协商无果后,女子将买家告上法庭。面对这场因拆迁利益引发的纠纷,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结果让双方都没有想到。
2018年,一个拆迁评估结果摆在魏思丽面前,评估金额写着419万,看见那个数字,她一时都没缓过神。
15年前花16万买下的小院,后来又陆续投入51万翻建扩建,从破旧平房慢慢变成拥有4间大屋和宽敞院落的家。
那些年付出的心血、精力和积蓄,到了这一刻,终于有了看得见的价值,可高兴没持续多久,院子里来了几位熟人。
原房主刘亚云带着两个儿子找上门,没有客套,直接提出要求,要分150万,她觉得房子原本属于自己,如今拆迁升值,自己理应得到一部分补偿。
魏思丽完全没有料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她始终记得2003年那段往事,当时刘亚云丈夫身患肺癌,家里为了治病几乎花光积蓄,急需用钱卖房。
出于同情,魏思丽没有趁机压价,还主动多给了5000元,凑成16万元成交,在她心里,那笔钱既帮了对方,也完成了一场公平交易,谁也没欠谁。
没想到,15年过去,一场拆迁让旧事重新翻了出来,刘亚云随后提起诉讼,她提出的理由并不复杂,农村宅基地房屋依法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当年的买卖合同违反相关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合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16万元购房款退回,拆迁补偿自然归原房主所有,案件进入法院后,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当年的交易、后续居住情况、扩建投入、拆迁补偿构成进行了全面核查。
法院确认了一点,2003年的买卖合同确实属于无效合同,可事情并没有停留在合同无效这一层面。
15年并非空白。魏思丽买房后长期居住,又持续投入51万元进行翻建扩建,原来146平方米的旧房,逐步扩建到430多平方米,多出来约285平方米的新建面积,有明确资金投入,也有实际建设事实。
拆迁补偿不能一刀切处理。法院认定,新建部分对应的补偿利益,应当归实际出资建设的人所有,也就归魏思丽享有。
剩余对应146平方米原房屋的补偿,大约140万元,再结合双方责任进行分配,法院同时分析了双方过错。
刘亚云明知宅基地房屋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当年依然出售房屋,原因源于家庭遭遇重大困难,需要筹钱治病,这一点能够理解。
可拆迁带来巨额利益后,又主动以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和全部补偿,属于主要过错,魏思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同样存在过失。
可她长期实际居住,又投入大量资金改善房屋状况,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法院最终采用过错责任进行利益划分。
140万元旧房补偿中,先扣除当年支付的16万元购房款,剩余部分按照3比7分配。
刘亚云一方取得3成,魏思丽取得7成,连同扩建部分补偿计算下来,魏思丽最终获得约382万元,刘亚云母子获得约37万元,与最初提出的150万元相差很大。
这起持续15年的纠纷,没有简单按照合同无效处理,也没有完全忽略当年的特殊背景。
裁判思路兼顾了法律规则、诚信原则、实际投入和公平价值,既认可违法合同不能受到保护,也充分考虑长期占有、建设投入和劳动成果,不让真实付出化为乌有。
经历多年以后,这个发生在内蒙古赤峰的案例依旧具有现实意义,交易完成以后,诚信责任不会随着时间消失。
面对利益变化,单纯借合同瑕疵推翻多年形成的事实关系,很难获得法律完全支持,真正受到重视的,往往还有长期投入、实际履行和公平原则。
在我看来,这个判决较好平衡了法律与公平,没有让见利反悔成为获利捷径,也没有让长期投入失去应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