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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喝酒又闹出人命了。男子跟几个兄弟,包括自己的堂弟一起聚餐喝酒,几个人喝的白

西安,喝酒又闹出人命了。男子跟几个兄弟,包括自己的堂弟一起聚餐喝酒,几个人喝的白了,喝嗨了之后有个人劝酒,表示谁能让男子喝吐了,他就奖励1000元。当时真给男子喝高了,晚上回家睡了一觉,第二天没醒来,父亲察觉不对踢开房门一看,男子已经不行了。

之后立刻送医,可惜的是没抢救过来,确定离世的原因是:心脏性质的猝然离世。

据悉,男子父母一气之下,将当晚喝酒的几个人包括男子的堂弟,一同给告了,要求赔偿一百多万损失费。

(红星新闻,7月13日报道。)

几个男子决定聚餐、喝酒,没想到,竟然出了事。

一个年轻男子丁某,28岁,平时也有几个酒肉朋友,一起喝喝酒、吹吹牛。

事发这一天,好兄弟袁某又准备组织酒局了,他表示想要邀请丁某来喝酒,定了个饭馆。

随后袁某跟丁某说,让他去买点卤肉带过来,自己则准备酒水。

丁某买好了卤肉,带着自己的堂弟小丁,一起来到了严某经营的饭店里喝酒。

袁某则带了两瓶白酒,每瓶400毫升。后来这两瓶喝完了,又在严某的店内购买了两瓶。

几个人喝到晚上11点多的时候,严某忙好了,也加入了酒局。这个时候,丁某、小丁、袁某、严某四个人,继续喝酒。

要说这几个人中,丁某喝的最多,而且袁某还不断的劝酒,甚至跟其他人说,你们谁能给丁某喝吐了,我就给你们1000块钱。

听到这话,大家肯定是不亦乐乎,最后散席的时候,一个个都挺嗨的。

喝完之后,袁某就先回家了,丁某跟堂弟小弟则坐车回家,当时回到了丁某家里。

丁某到家之后,就这样昏昏沉沉的睡着了,谁知道,竟然就出事了。

第二天的时候,丁某的父亲准备喊丁某起床,但是丁某却一直没有反应,丁某的父亲只能将房门给踢开。

踢开之后,看到丁某昏迷不醒,赶紧打电话喊来了救助人员。经过抢救之后,丁某还是离开了人世,确定属于心脏性猝死。

得知儿子昨晚是因为喝酒过多出的事,丁某的父亲立刻上诉,要求参与酒席的人,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家属将袁某、堂弟小丁、严某等人全都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百万损失。

一审的时候,如此认定:

袁某作为酒席的邀约者,需要对同饮者尽到提醒、劝阻等义务,但是袁某却不断劝酒,具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小丁、严某作为同饮者,也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也需要赔偿。

而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

一审判定,袁某承担5%责任,严某承担2.5%责任,小丁承担2.5%的责任。

判定之后,家属不服气,提出上诉。二审之后,则对责任比例予以调整。

判定袁某承担10%的责任,小丁承担5%的责任,严某承担2.5%的责任。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386383.29元,由袁某赔偿138638元,由丁某丙赔偿69319元,由严某赔偿34660元。自此案结。

要说袁某提出:谁给他喝吐就奖励1000元,这并非普通的玩笑,属于利益刺激形式的劝酒,制造了拼酒的氛围,已经诱导了后期的悲剧发生。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酒局组织者,发起悬赏的人员,需要承担最重的次要责任。组织者属于全局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不仅没有劝阻,反而悬赏刺激,袁某的次要责任最大。

《民法典》第 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从案件来看,丁某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拒绝悬赏类型的喝酒。

最后主动的大量饮酒,造成自己离世,他需要承担大部分的损失。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造成过错侵权,导致他人离世,依法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所以说,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的中等次要责任人,因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导致这类悲剧发生,都需要依法根据比例,做出民事损害赔偿。

喝酒要小心,一不小心,可能就要吃上官司咯!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