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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男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两名女网友,为寻求感官刺激,主动邀约多名男性好友长期

上海一名男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两名女网友,为寻求感官刺激,主动邀约多名男性好友长期在酒店开房聚众淫乱,前后作案数十次,完整司法卷宗公开后,不少网友直呼三观受到巨大冲击。

当事人李某1常年混迹各类社交软件闲聊交友,很快认识了女网友张某1、杨某2。李某1并未单独约两名女子私下见面,反倒生出寻求刺激的荒唐想法,主动联系三名男性好友李某2、池某、李某3,提议众人相约酒店一同玩乐,几名好友听完当即附和同意。

自此之后,李某1牵头组织,固定纠集两名女子、三名男性好友,频繁出入市内各类酒店客房,多次多人共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长达一段时期内,该团伙频繁相约开房,同类违法活动累计接近七十次之多,参与人员分工固定,长期稳定实施该类行为,期间还会互相邀约、轮换酒店,刻意规避外人察觉。

后来相关线索被公安机关排查发现,警方迅速传唤全部涉案人员,调取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口供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证实李某1是整场活动的发起、组织者,其余人员主动参与、配合实施聚众淫乱行为,涉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1纠集多人多次聚众淫乱,参与人数众多,累计作案数十次,属于聚众淫乱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规定,对组织者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其余五名多次参与的男女,结合参与频次、主动程度分别判处拘役、缓刑,所有涉案人员全部留下刑事案底。

什么概念?偶尔私下放纵尚且涉嫌违法,长期主动组织、数十次纠集多人聚众淫乱,属于从重处罚的严重情节,并非简单道德作风问题,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

不少人第一反应觉得所有参与者都是成年人自愿参与,只是私人聚会,不该上升到判刑层面。

说这话的人没分清道德约束与刑事法律的边界。
第一,我国刑法明确设立聚众淫乱罪,只要纠集三人及以上共同发生淫乱活动,无论是否自愿、是否私密场所,都构成犯罪;
第二,本案中李某1主动牵头拉拢人员、长期组织,累计近七十次作案,持续时间久、参与人员固定,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加重处罚标准;
第三,此类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法律必须予以惩戒,自愿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更魔幻的是团伙所有人都抱着“私密酒店无人知晓”的侥幸心理,把违法犯罪当成日常消遣,长期频繁相约开房,毫无羞耻心与法律意识。李某1作为发起人,主动拉拢好友参与,为追求刺激不断组织活动,最终带着所有人一同触犯刑法,落得全员获刑的下场。

更现实的是,网络交友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很多人误以为成年人私下行为不受约束,实则三人及以上聚众发生淫乱行为,哪怕在封闭酒店房间,一样会被追责。不要因一时猎奇、追求刺激触碰这条法律红线,一旦留下犯罪记录,考公、就业、子女政审都会受到终身影响。

说到底,追求刺激不能突破法律与公序良俗底线,私下放纵看似无人察觉,频繁组织多人聚众淫乱,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所以整件事的核心从来只是私生活混乱,而是严肃普法警示:三人及以上聚众淫乱属于刑事犯罪,长期多次组织参与,会被从重判处刑罚,不存在“自愿就无罪”的说法。

屏幕前的网友说说,你认为频繁组织近七十次聚众淫乱,这样的量刑力度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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