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男老板嫌女出纳不听话,想开除她,又不愿意赔违约金,竟然让人把她的工位搬到了走廊!这女子气不过,赌气缺勤4天,结果被抓住了小辫子,直接被辞退!女子不服,起诉了他,一审判老板赔偿违约金6.8万元。结果老板不服气,又说这女的手脚不干净,又提起上诉…
这女的2017年就入职了,兢兢业业干了8年多。
到了2025年5月,领导找她,两人拌了几句嘴,之后不欢而散。
然后这女的就被边缘化了。
他们让这女的出去办公,还直接把她的桌椅都搬到了走廊!
给出的理由还很奇葩:说电费亏空,要节约成本。
这女的当然知道在针对她,看着外边的工位,气不打一处来,索性在家躺着休息了。
这一闹脾气,女子连续4天没去上班。
结果到了第5天,就接到了电话,通知她被辞退了。
给出的理由也还算充分,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连续旷工超过3天,就会被予以开除。
女子被气笑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但是她可不会忍气吞声,直接一纸诉状告上去,给自己维权!
这女子条理很清楚,表示她不是故意不上班,是当时的情况没法去上班!
第一,她说让干活得提供干活的环境,把工位搬到走廊,就是没提供劳动环境!
第二,她觉得这行为本身就是在侮辱她,她凭什么受这份屈辱呢?
不得不说,这女子是懂法的,说的都占理!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走廊根本就不是办公的地方啊,而且以前能在正常工位办公,现在怎么非要出去的?这可不就是不提供劳动合同嘛!
所以这一点上,就是领导做的不对。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也规定了: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好端端的让人家姑娘去走廊办公,来来往往的人怎么看?
这不仅涉及人格尊严,甚至还涉及到隐私,这不就是羞辱人嘛!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都是支持女子的,明确指出,这种安排走廊办公的行为,是带有歧视性的安排!
最终,一审判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女子6.8万元。
判决出了,结果人家不服气啊!又提起了上诉。
这次又给出了新的理由,说女子手脚不干净!
怎么说呢?他们拿出单子,指出这女的因为失误,导致对账缺失4万多!
所以他们想用这个理由证明:这女子就该开除。
但是搞笑的是,后来经过核实,这个事情跟这位女子毫无关系!
最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最终女子维权成功,这事看的人也算大快人心。
这个老板的嘴脸也彻底暴露了,从最开始就是想逼着人家主动走,结果人家不上当。
后来又找各种借口,强加罪名,这招数也是让人瞧不上。
为这个女子点赞!遇到这种事情,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来大家就是雇佣关系,按理说地位平等,凭什么他们高高在上就想欺负劳动者?
你身边有这样的事嘛?希望这女子的做法给大家启发:遇到问题,勇敢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