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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颇有姿色的女友,二人同居后每天都在缠绵。一开始还算亲密,后

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颇有姿色的女友,二人同居后每天都在缠绵。一开始还算亲密,后来男子逐渐腻味了,直接就甩脸不认账,还要求女友赶紧搬走。其实就是单方面分手,但是女子不肯走,无奈,男子就拿了10万块给女友,女子这才搬走了。

(环球网6月25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有个男子黄某,他的家里条件很不错,也是个帅小伙。可惜的是,黄某一直就没有遇到合适的对象,直到有一天,黄某遇到了一个女子毛某。

毛某打扮时髦,长相美丽,黄某遇到她之后,也算是一见倾心,黄某表白之后,毛某也愿意跟他交往。

就这样,二人就确定了恋爱的关系,随后二人就经常在外面开房约会。

后来黄某感觉,总是出去开房,这个费用还是有些高的,直接就让毛某搬到他的屋里,跟他一起居住。

毛某肯定愿意,毕竟黄某人长得也可以,经济也阔绰,她要是跟了他,说不定日子就会很滋润了。

自从搬到一起居住之后,这两个人每天都很腻歪,感情升温。而毛某也确实,不大自觉,缺钱了就找黄某要。

谁知道,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多久,黄某就开始乏味了。

主要就是,黄某发现毛某花钱大手大脚的,总是伸手问自己要钱,黄某虽然有钱,也是有些顾虑的,毕竟钱再多,也经不住这么开销啊。

这个时候,黄某内心就开始打退堂鼓了。

黄某直接就提出了分手,开始撵毛某走,要求她近期就要搬走。

而毛某也知道,黄某的意思,肯定就是不喜欢自己了,两个人的感情,也就这样走到尽头了。

但是毛某又不可能立刻搬离,她也很聪明,毕竟直接搬走,自己作为姑娘家的,就这样被他欺负了?人可不能白白吃亏的!

正想着,毛某就提出:你得补偿我。

黄某为了可以尽快摆脱这段关系,就给毛某转账了10万块钱,就说:这是分手费。

毛某收钱之后,二话不说,直接就搬家离开了。

谁知道,黄某转念一想,又开始变卦了,他认为,两个人分手就分手呗,凭什么还要我来补偿你?

于是黄某又找到毛某,要求她还钱。

那么,毛某肯定不愿意,在她看来,这钱的确就是分手的补偿,不能退回去。

黄某咽不下这口气,就把毛某给告了,说毛某构成不当得利。

事已至此,相关部门是怎么认定的呢?

审理案件的时候认定,黄某是自愿转账的,财物已经发生了交付跟转移,出资人时候就不可以因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另外,虽然恋爱关系结束了,不可以将之前自愿给出的钱款就要回来,性质上也不存在欺诈,也不构成违法得利。

最后判定,驳回黄某的全部诉求,毛某不需要退还这10万元。

现在或许知道了,黄某有钱,长得也不差,怎么这么多年来,就是没对象呢?

黄某总是想着前面甜蜜,玩腻了,就给人家撵走,回头占了人家的情感,想要给点钱打发,这个也就算了,没多久却又反悔。作为男人,如此优柔寡断、反反复复,确实没有姑娘愿意跟他相处吧。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回到本案,男子跟女子的情感破裂,男子为了跟女子分手,就主动、自愿的转账了10万元,目的就是可以尽快的结束恋爱的关系,促成分手。

自愿转账10万元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误解等情形,所以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案件中的男子主动转出了10万,女方也表示了接受,赠与合同自款项到账之后,即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女方。

男子主张的诉求是,女子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 985 条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得利人无需返还。

案中的男子明知无法律强制义务,仍然主动转账补偿,属于自愿的道德给付。女方取得10元之后,行为合理合法,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相关部门驳回返还诉请。

不是借款、不是附条件的结婚赠与,所以这10万元,男子要回来的机会很渺茫。

男子本以为先给钱,把人给送出去,回头再主张要回,没想到完全没有这个可能,法律还是有着明确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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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