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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怀孕期间,公公豪掷 650 万购买了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女子名下。可 3

上海,女子怀孕期间,公公豪掷 650 万购买了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女子名下。可 3 个月后,女子竟和丈夫分居了,起因是丈夫怀疑女子婚内出轨,怀的孩子也不是他的。女子为了自证清白去做了亲子鉴定后起诉离婚,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公公担心女子占有房产,于是将儿子和女子一同告上法院,称这 650 万元是借款,还出具了仅有儿子签字的借条,甚至表示买房是被女子逼迫的。女子则坚决表示,这套房子是公公因丈夫过错自愿赠与的补偿。法院的判决亮了!

谢某准备亲子鉴定时内心十分煎熬,丈夫唐某无凭无据怀疑孩子身世,猜忌带来的精神压力远超孕期疲惫。

早在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 2 条明确亲子关系诉讼举证规则:一方提交合理证据怀疑亲子关系,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直接采信举证方主张。

这条规则给了谢某维权底气,鉴定结果证实孩子确为唐某亲生,谢某心中委屈得以证实。

但风波并未平息,公公老唐随即提起诉讼。案涉房产 2023 年 6 月购入,恰逢谢某孕期,全款 650 万登记在谢某单独名下,该登记事实成为庭审核心争议。

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法律规则经历多次调整:2003 年《婚姻法解释(二)》第 22 条、2011 年《婚姻法解释(三)》第 7 条曾规定,婚后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

2021 年民法典实施后配套司法解释修改了该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无书面协议明确只赠与一方的,一律推定为赠与夫妻双方,不再仅凭登记单一判断。谢某据此主张款项属于赠与,具备法律依据。

老唐坚持 650 万为借款,提交仅有唐某单方签字的借条。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同样有清晰沿革:2003 年《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曾一刀切将婚内单方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大量无辜配偶 “被负债”,被业界称为 “24 条困境”;2017 年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排除虚假、非法债务;2018 年初出台夫妻债务专项司法解释,确立共债共签核心原则,该原则完整写入《民法典》第 1064 条,2021 年起正式施行。

补充说明:《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现已废止,仅作为历史规则参考。共债共签规则核心:债务需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大额支出,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本案借条只有丈夫唐某签字,谢某既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650 万全额购房属于大额资产支出,远超普通家庭日常开销,老唐也无法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备注 “购房款” 无借贷表述等证据,依据《民法典》第 1064 条认定,该笔款项不构成唐某与谢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驳回老唐全部诉讼请求。

老唐若坚持主张借贷债权,仅能另行起诉儿子唐某,无权向谢某主张还款,房产归谢某所有。

信源:光明网《事发上海!儿媳被疑出轨要打胎,公公转 650 万购房款安抚,事后又将小夫妻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