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套路嫖”的探讨】对加害者来说是诈骗而不是卖淫。诈骗本质是许诺虚假好处以获得钱财,在这里嫖妓就是向被害人许诺的“好处”,但实际上她并不卖身,使受害者白付嫖资,损失钱财,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相对于一般经济诈骗,套路嫖手段卑劣下流,利用了人的本能而非弱点行骗,类似利用乞丐极度饥饿诱骗进黑砖窑做免费苦力,相比较利用贪婪逐利图捷径等思维行为弱点行骗更恶劣。需要指出的是,别的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即便对案件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会被豁免不受追究,体现司法救济原则。但在套路嫖案件中,受害者的责任不能豁免,因为他有嫖娼动机,达成嫖娼合意,并支付了嫖资,至于没有达到嫖娼目的是主观以外的原因造成(被骗),也非自己放弃。因此,案坡后被骗钱款应作为所谓“嫖资”没收,不能按无辜损失退还,并且还要按嫖娼给予行政拘留。这是套路嫖处罚的特殊之处。对于出于猎奇,一时意乱导致移动支付,没有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接触,并且意识到被骗报警,可以不受处罚,追回的被骗钱款可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