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浙江慈溪,女子杨某和男友焦某谈了好几年的恋爱,后来实在过不下去了,想分手,就偷偷搬了家,没告诉对方自己住在哪里,她以为这样就能彻底脱身。可焦某早就在她车底下偷偷装了定位器!杨某前脚刚走,焦某后脚就顺着定位找上了门。凌晨时,男子翻墙爬窗进了杨某的房间,两人吵了起来,焦某直接双手掐住了杨某的脖子,一直掐到她断了气。事后他也没跑,还特别冷静地让自己的亲爹打电话报了警,自己就坐在现场等着民警过来。一审男子被判了无期,并赔偿20万,他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红星新闻6月12日,报道了这个事!
焦某与杨某在2020年通过网络相识,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结伴前往慈溪务工作活,相处的前两年,感情还可以。
一切变故,从2024年七月开始,自此二人频繁爆发争执,琐碎矛盾不断累积,感情彻底走向破裂。
杨某看着两人未领证就冲突不断,预判婚后生活无法维系,决心彻底结束这段感情。
为了平稳脱身,杨某在2024年十二月五日,悄悄搬离同居住所,刻意隐瞒了全新的居住地址,打算彻底断绝和焦某的所有交集,她单纯以为悄然离开就能终结矛盾,完全没察觉对方早已蓄谋监控。
焦某在感情出现裂痕后,就暗中在杨某的车辆底部安装了定位设备。
依靠这个非法装置,他在杨某搬家次日就锁定了新住址,还提前多次到场踩点,摸清房屋环境和出入规律。
2024年十二月七日凌晨,焦某采取翻墙爬窗的方式,非法闯入杨某的独居房间,熟睡的杨某被惊醒后大声呼救,两人随即爆发激烈争吵,冲突瞬间升级。
情绪失控的焦某,持续用双手扼压杨某颈部,直至杨某断了气。
作案后的焦某心态异常冷静,没有逃窜躲避,只是通知父亲报了警,静坐现场等待民警过来。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还要承担二十万元的民事赔偿。
焦某拒不服从判决,提起了上诉,试图推翻原审结果。
焦某的上诉理由:主张自己是激情犯罪,并非蓄意杀人,且具备自首情节、愿意积极赔付损失。
除此之外,焦某还坚称杨某擅自搬走提分手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自身罪责。
情侣吵架引发的激情行凶,加上主动自首的情节,为什么最终也没有从轻改判,也没有认可当事人提出的被害人过错说法呢?
一,本案为何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时间扼压颈部是典型的致命操作,普通人都能预判该行为会致人死亡。
焦某持续掐颈直至被害人死亡,主观上认可死亡结果发生,完全契合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标准。
二,具备自首情节,为何没能大幅减刑。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键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
自首是酌情量刑情节,不是必然减刑依据。
焦某非法入户行凶,作案手段恶劣,危害性极大,自首仅能小幅从轻,不足以更改重刑判决。
三,杨某私自搬家提分手,算不算刑法层面的被害人过错。
刑法定义的被害人过错,仅限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情侣自由提出分手、自主更换住所,是公民合法的人身自由全力,完全合规合理。
不能因为一方的正常情感选择,就认定其存在过错,更不能成为另一方暴力犯罪的免责理由。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焦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也就是说,焦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需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二十万元经济损失赔偿。
对此事你怎么看,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