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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事件,出事的母子能得到多少赔偿?由谁来赔? 事情经过相信很多人都已经

天津海河事件,出事的母子能得到多少赔偿?由谁来赔? 事情经过相信很多人都已经

天津海河事件,出事的母子能得到多少赔偿?由谁来赔?事情经过相信很多人都已经看过:8月5日傍晚七点多,在天津之眼旁边的亲水平台,五六岁的小儿子踩空失足落水。11岁的哥哥几乎是本能反应,翻过护栏就跳了下去。母亲紧跟着也扎进水里,两个孩子都是她的命,她脑子里想的肯定只有把孩子捞上来。父亲反应最快,冲上去一把抓住了小儿子,拼尽全力把孩子托回了岸边。可等他再回头,河面上已经看不到妻子和大儿子的身影了。接下来是三个小时漫长的搜救。晚上九点多专业打捞队下水,九点五十分找到母亲,十点找到大儿子。两个人落水的地方相隔才十米,可就是这短短十米,成了阴阳相隔的距离。捞上来的时候,都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惨剧发生后,网上吵成了一片。有人骂岸边的人冷漠见死不救,有人怪家长没看好孩子,还有人说河边防护不到位。吵来吵去,很多人都在问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人没了,能拿到多少赔偿?这笔钱该由谁来出?先说结论:这不是一个能一口说死的数字,最终赔多少,完全看责任怎么划分。但我们可以结合天津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把这笔账算清楚。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刚公布的2025年度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0099元。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单个人就是120万出头。两个人的死亡赔偿金加起来,就是240万左右。再加上丧葬费,按天津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149507元的一半计算,单人丧葬费大概7万5,两个人就是15万。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一般每人5到10万。这么粗略算下来,全额赔偿的理论数字大概在260万上下。但重点是,这个260万是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才有的数字。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拿到全额。为什么?因为这起事件里,家长的监护责任是绕不开的。海河是天然河道,不是封闭运营的游乐园。带着两个未成年孩子在水边游玩,父母是法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小儿子能失足落水,本身就说明看护存在疏忽,这是整件事的起因。更关键的是,母亲和大儿子是主动跳下水救人的,不是走路滑下去的。这种情急之下的施救行为值得尊敬,但从法律角度看,二次下水带来的伤亡后果,很难全部算到管理方头上。那河道管理方有没有责任?这就要看现场的防护措施到不到位了。目前从现场照片和目击者描述来看,岸边画了黄色安全线,也有警示牌。但事件发酵之后,当地连夜加装了围栏和更多警示标识,这个动作本身就很耐人寻味。如果之前的防护已经完全到位,又何必事后紧急补装?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最终调查认定,事发地段的防护设施存在明显疏漏,比如护栏高度不够、警示标识不明显、没有配备救生设备,那管理方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参考以往类似的河道溺水判例,法院通常会判管理方承担次要责任,比例大多在10%到30%之间。按这个比例算,260万的10%就是26万,30%就是78万。这是目前法律框架下,比较现实的一个赔偿区间。那具体该告谁?也就是赔偿主体是谁?首先要查清楚事发地段的管理单位。海河市区段通常由天津市海河管理处负责,属于水务系统。但天津之眼周边属于热门景区,也有可能涉及景区运营方或者属地街道。最终要看这段亲水平台的管护权在谁手里。如果最后调查下来,管理方的防护措施完全符合规范,没有明显过错,那家属很可能拿不到侵权赔偿。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向属地街道申请人道主义补助,金额一般在3万到10万之间,更多是一种抚慰性质。还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哥哥下水救弟弟,母亲下水救孩子,这算不算见义勇为?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还可以申请见义勇为基金的补助和褒扬。但这和民事赔偿是两码事,金额也相对有限。说到这里其实挺让人唏嘘的。一笔一笔算下来,几十万、上百万的数字,可换不回两条活生生的人命。一个丈夫失去了妻子,一个孩子失去了妈妈和哥哥,这种创伤是多少钱都填不平的。这起事件最让人难过的地方在于,从头到尾没有坏人。母亲和哥哥是出于最本能的爱才跳下去的,父亲拼尽全力救回了小儿子,现场游客也有人跑去拿救生圈,救援队更是连夜搜救。可悲剧还是发生了。海河看起来水面平静,水下却暗流汹涌,水深能达到六七米,夜间水温低,人下去很快就会失温抽筋。很多人对河水的危险没有概念,总觉得离岸边近就没事,总觉得自己会游泳就能救人。赔偿的账我们算清楚了,但更该算的是安全这本账。暑期还没结束,全国各地还有无数家长带着孩子在水边游玩。希望这起悲剧能给所有人提个醒:水边看孩子,一秒都不能走神;遇到有人落水,先呼救、找工具,别盲目往下跳。活着的人还要继续走下去。希望这位父亲和小儿子能挺过这一关,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彻查防护漏洞,该承担的责任不要回避。毕竟,事后补多少围栏,都不如事前多一分警惕。
天津海河事件,出事的母子能得到多少赔偿?由谁来赔?8月5日傍晚七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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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公交上闭眼休息实则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元!】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年12月,上海松江,年逾八旬的李老伯上车两分钟后突发异常,开始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售票员发现其昏迷后,8分钟内完成呼叫120、指引车辆至派出所汇合并协助送医,但李老伯仍不幸猝死。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松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广东广播电视台)老人在公交车上闭眼“休息”,实则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