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花77万按揭买了套房子。房子还没交,人就出车祸走了。妻子一个人扛着房贷,咬着牙把剩下的45万还清。终于等到领钥匙的那天。物管说:让你丈夫本人来。女子把离世的证明拍在桌上。物管又让她去办继承手续。女子跑断腿办完所有手续,物管再来一句:先交5年2万多的物管费,交了给钥匙。女人当场愤怒:我一天都没住过,凭什么交钱!
洛阳刘女士的丈夫,在2020年5月买了套新房,首付32万,贷款45万。想着以后一家人住进去,日子会越来越好。
可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4月的时候,丈夫出了车祸,人没了。
刘女士当时整个人都懵了,感觉家里的天都塌了。料理完后事,家里老的老、小的小,责任全压在了她一个人身上。
但刘女士并没有倒下,2023年,她咬着牙把剩下的45万贷款全都还清了,这时候她感觉轻松多了。
她想,丈夫虽然走了,但新房子保住了,好歹给家里留个窝。
2023年,房子建好了。刘女士高高兴兴地去物管领钥匙。
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对方看了她一眼,直接说一句:让你丈夫本人来领。
刘女士愣住了,丈夫离世两年多了,怎么本人领?自己作为他的妻子,领钥匙不是合情合理吗!
但对方不管这些,坚持说,谁买的房谁才能领钥匙。
她掏出丈夫离世的证明,和对方好好解释,丈夫已经没了,自己是他的合法妻子,这个房子也是自己的。
可刘女士更想不到,对方又来了一句:人没了,那房子就是遗产,万一还有其他继承人来闹,我们担不起责任。你先去办遗产继承吧。
这套房子是丈夫在2020年5月购买的,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刘女士本身都拥有这套房子一半的所有权。
这物管哪来的权利对刘女士提出这样无理的要求!
刘女士虽然很生气,但为了尽快拿到钥匙,就又跑回去,把手续补齐,做了公证,房子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她是合法产权人。
她拿着办好的手续再次来找到对方,心想该办的都办完了,现在拿到钥匙没问题了。
可这回对方更加过分,他们换了个说法:你这房子空了5年,得先把2万多物管费缴清,然后才能给你钥匙。
刘女士彻底愤怒了,拍着桌子说,我连钥匙都没拿到,一天都没住过,连小区大门都没进去过,凭什么要我交5年的钱?
可对方就是不管,直接告诉刘女士,不交钱,就别想拿钥匙。
从2023年房子盖好,到2026年5月,刘女士前前后后跑了3年,但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子,却始终没能住进去。
网上有人说,刘女士拿着离世人的房产证去领钥匙,他们当然不敢给。
那刘女士后来办了继承公证,新的产权人就是她自己。这还有什么问题,对方又凭什么让她交5年的费用呢?
还有人说,物管根本没有权利不给刘女士钥匙,就是拿着钥匙当筹码,逼她交5年的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物管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管费,更无权扣押房屋钥匙。
交房是开发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交纳物管费是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说白了,交房是开发商的事,物管只是配合。把物管费和交房绑在一起,这叫捆绑收费,完全是违法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说了,房子交付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刘女士连钥匙都没拿到,房子根本没交付,凭什么让她掏这笔钱。
讲道理,这物管费该交,但得从刘女士拿到钥匙的那天开始算,只要把钥匙交给了刘女士,就算她一天没住也得交,因为物管确实提供了服务。
但是,事实是对方根本没给钥匙,反倒拿钥匙当筹码,逼刘女士交5年的钱,完全没有道理。
刘女士现在完全可以去投诉,或者直接起诉对方,要求他们立即交付钥匙,停止侵害行为,并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
一个女人,丈夫没了后,一个人还完了45万贷款,已经很不易了,她就想给老人孩子一个家而已。对方扣了她3年的钥匙,可想而知,会给她生活带来多大的麻烦。
物管该收的钱的一分不少,但该交的钥匙,也应该及时交付,别拿钥匙当作收费的筹码,这吃相简直太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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