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白嫖了?”一男子离婚后,每月雷打不动给前妻1000元抚养儿子,整整三年。然而,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己,男子心中疑窦丛生。当他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却被前妻一口回绝。心寒之下,男子停了抚养费。五年后,当前妻追讨抚养费时,男子坚持必须做鉴定。结果,亲子鉴定报告显示他根本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男子愤而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三年付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决。 据极目新闻7月28日报道,2015年,陈明(男)与林芳(女)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磊出生。然而,这段婚姻未能长久,两人于2016年7月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磊由母亲林芳抚养,父亲陈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陈明始终恪守承诺,按时支付抚养费,视小磊为亲生骨肉百般呵护。 2019年,陈明心中疑云渐起,因为小磊的相貌与他差异显著。他忐忑地向林芳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却遭对方断然拒绝。心灰意冷的陈明自此停止了抚养费的支付。 2024年10月,因林芳向陈明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陈明再次坚决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林芳勉强同意。 然而,这一次,鉴定结果如惊雷般落下,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排除陈明是小磊的生物学父亲。这意味着,陈明倾注了三年父爱与金钱抚养的孩子,竟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 2025年2月,震惊与愤怒交织的陈明将林芳诉至法院,提出两项主张:1. 返还自2016年离婚后至2019年期间已支付的抚养费共计32,000元;2. 赔偿因林芳欺诈与不忠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中,陈明认为自己是在被蒙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错误认知认为小磊是亲生儿子才履行了抚养义务。他对小磊并无法律上的抚养责任,因此林芳收取的抚养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而林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小磊非陈明亲生的重要事实,其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构成欺诈。这一欺骗行为导致陈明在情感和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践踏,造成巨大精神痛苦,故要求赔偿。 林芳不认可陈明的说法,并提出两点理由: 一是,陈明自2019年起就已停止支付抚养费,这表明他当时已对小磊的身世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已“知晓”孩子非亲生。因此,陈明在2025年才起诉要求返还2016-2019年支付的抚养费,其诉讼请求早已超过法定的3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小磊是她与陈明婚前怀上的孩子。怀孕之时,双方尚未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林芳在婚前不负有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既然不存在义务违反,自然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关于抚养费返还的问题。 《民法典》《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明确指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法院认为,陈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小磊,属于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却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陈明有权要求实际受益人林芳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 在本案中,陈明确凿知晓小磊非亲生的时间点是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明于2025年2月提起诉讼,仍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主张未超时效。林芳以2019年停付抚养费为起算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林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小磊非陈明亲生的事实,其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应负的忠实义务。这一行为导致陈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多年,侵害了陈明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给其造成了客观且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林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量了损害后果、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部分支持林芳向陈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林芳应向陈明返还已收取的抚养费3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任何一方在婚姻中期满,终将付出代价,而真相或许会迟到,但终有大白的一天。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亲子鉴定又立功!”黑龙江,41岁男子与前妻离婚5年后,发现已经12岁的儿子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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