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陪家人去某餐馆吃饭,席间想上厕所,可找遍角落没厕所。服务员告知女子店内没有厕所,指引其去店外商场公厕。女子急步往外赶,谁料,刚迈出店门两步,脚底猛地一滑,整个人重重拍在地上,左膝盖钻心地疼,经诊断膝盖粉碎性骨折。更糟的是,女子有严重心脏病,动不了手术,以后腿可能离不开拐杖了。女子认为其在店家门外摔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店家则认为女子摔在店门外头,瓷砖都不是他家的,不关他事,建议诉讼维权。 据悉,7月14日傍晚,女子林薇(化名)与家人在热闹的中建优街商场聚餐,最终选定了一家如何家人口味的餐馆。餐馆门面不大,装修紧凑,食客络绎不绝,充满烟火气息。 席间,林薇突感内急,环顾四周未见洗手间标识,便询问服务员小李。小李带着歉意解释:“姐,咱家店小,没设顾客卫生间,您得出门左拐,走到走廊尽头就是商场的公共厕所,挺干净的。” 林薇虽有不便之感,但也理解小店难处,便起身快步向店外走去。 林薇心急救厕,加上餐馆玻璃门反光,未能留意脚下,刚迈出店门两步,右脚猛地一滑!她身体瞬间失控,整个人向左侧重重摔倒在地,左膝盖狠狠撞击在坚硬的地砖上,剧痛让她瞬间脸色煞白,无法动弹。 家人闻声赶来,只见林薇痛苦蜷缩,左膝已肉眼可见地迅速肿胀变形,遂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诊断,林薇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林薇称因其自述有较严重的心脏病史,手术风险极高,目前只能采取保守治疗,依靠石膏固定并长期卧床休养,未来行走可能需依赖拐杖,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林薇及家人认为,餐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未设置必要卫生设施,且指引路线存在安全隐患未尽警示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赔偿。 但餐馆不这么认为,坚称只有在店内摔倒才担责,店外不是他们责任范围,只有诉讼解决。 有人说,带娃吃饭最怕这种店!孩子憋不住跑出去,摔了谁管?没厕所的餐馆就该挂个醒目警告:上厕所需出门,风险自担! 也有人说,明知道没厕所还开店?让人家急吼吼往外跑,门口一滩水跟‘陷阱’似的,这不坑人吗!指了路就等于打包票安全,摔了不找你找谁?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涉事餐馆对顾客林薇店外如厕过程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需结合经营性质、收益情况、风险预见与控制能力、损害发生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该义务的核心在于经营者应对其可控范围内的、因经营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的风险负责。 本案中,餐馆未设置顾客卫生间,导致消费者林薇必须离店如厕,此情形显著增加了顾客林薇在就餐过程中发生意外的风险。服务员小李主动指引顾客林薇前往商场公厕,该行为不仅是对服务缺失的补救,更是服务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因此,从顾客林薇接受指引离开座位至完成如厕返回座位这一过程,应视为餐饮服务行为的合理、必要且可预见的延伸。 餐馆对此过程中顾客林薇可能遭遇的风险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其直接控制或影响的区域,如店门口必经之路。 2、涉事餐馆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餐馆,提供基本卫生设施是餐饮服务的应有之义。无厕所迫使顾客离店,是风险产生的根源。 餐馆门口作为顾客进出及被指引路线的必经、高频使用区域,属于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餐馆有能力也有责任对该区域的常规风险进行必要的管理、巡查或及时警示。 事发当晚门口如存在明显积水湿滑情况,而餐馆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则将被认定违反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餐馆服务员指引行为使得顾客林薇对餐馆产生了合理信赖,认为指引路线是安全的,餐馆也因此负有更高的提醒注意义务。 所以,本案一旦查实餐馆没有尽到合理提示或警示义务,则可能存在一定过错。 3、林薇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林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注意义务,尤其在刚拖过地或地面可能存在湿滑的区域,应更加谨慎观察。其因着急如厕而未能充分注意脚下环境,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可以减轻餐馆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林薇如诉讼维权,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双方的过错比例,继而确定赔偿金额。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长沙,一女子陪家人去某餐馆吃饭,席间想上厕所,可找遍角落没厕所。服务员告知女子店
洋仔说法
2025-07-27 14: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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