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的儿童画室刚开张两个月,隔壁突然挂起醒目的成 人 用 品店招牌,橱窗

洋仔说法 2025-07-21 18:09:40

杭州,一女子的儿童画室刚开张两个月,隔壁突然挂起醒目的成 人 用 品店招牌,橱窗里还立着穿情趣内 衣的模特。她的油画笔还没干透,家长的退课电话就来了:“这种店在旁边,怎么带孩子来学画?”女子急了,找房东理论:“明知我教孩子,你还租给这种店?退钱赔损失!” 房东夫妇也恼火:“人家合法经营,我管不着!倒是你三番两次拉我家电闸,害得新租客找我赔钱!” 双方吵到报警、闹进社区调解室,一个喊着“孩子不能看这个”,一个怼着“别断人财路”,至今僵持不下。   据悉,朱梅(化名)有油画教学十年经验,2025年5月通过转租形式进驻某小区外围商铺,月租2750元,用于经营画室,学员以未成年人为主,有十多个小孩。其与房东李建国(化名)的正式三年期合同拟于同年9月17日开始。   不料,隔壁商铺却来了一个新邻居,经营成 人 用 品,由房东李建国直接出租。   2025年7月中旬,隔壁店铺的鲜艳招牌及橱窗内身着情趣内衣的人体模特道具引起朱梅强烈不适。   朱梅认为该业态“尺度太大”,与教授未成年人的画室仅“一步之遥”,孩子好奇心重、频繁询问,已造成不良影响。多名家长因此要求退课,朱梅被迫退款,经营受重创。   朱梅找到房东,要求立即终止租赁关系,并退还剩余两个多月租金、5000元押金及装修费赔偿。   理由很简单,隔壁店铺经营业态及展示内容对未成年学员心理及画室声誉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导致生源流失,无法继续经营。   房东明知其经营儿童画室在先,仍将紧邻商铺租给成 人 用 品店,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行为“非常不道德”,构成根本违约或违反附随义务。   因隔壁业态导致画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李建国夫妇拒绝朱梅的退租、退款及赔偿要求。   理由是,隔壁店铺是持有合法执照、经营合法商品的正常商户,房东无权干涉其合法经营业态。只要是合法生意,我作为房东也不能干涉他们。   房东与朱梅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其有权限制相邻商铺的业态。朱梅主张的“先注册应受保护”无法理依据。   而隔壁商铺的电表在其店内,朱梅多次故意断电,干扰隔壁店铺正常经营,已构成侵权,导致房东面临隔壁店铺的索赔。   警方介入时虽无直接证据,但指向性明显(“心知肚明”)。   李建国妻子孙女士强调:“这个房子是我的...你所有东西不能做得极端”,认为朱梅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非采取断电等过激行为。   隔壁店铺认为,因断电问题影响其装修或营业,正向房东李建国索赔。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朱梅与房东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房东不得将隔壁商铺出租给成 人 用 品 店”的明确条款。因此,房东主张“无权干涉合法业态”、“合同无限制”,在字面条款上似乎有道理。   但是,朱梅租赁商铺的核心目的是经营面向未成年人的美术培训。房东明知此目的,其将紧邻商铺出租给展示情趣内衣人体模特的成 人 用 品店,客观上对画室的经营环境造成了根本性的、可预见的冲击。   虽然隔壁店铺本身经营合法,但其业态的特殊性与紧邻未成年人聚集的教育场所,明显超出了社会通常观念下相邻业态应保持的合理界限。这违背了商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   房东在出租隔壁商铺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考虑其引入的业态是否会对已有特定用途的相邻租户造成不可调和的负面影响。   因此,房东的行为很可能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诚信原则和附随义务,其仅以“合法业态”为由完全撇清责任是不充分的。   因房东擅自出租隔壁店给他人经营成人用品店,导致朱梅的学员家长上门退课,与隔壁店开业存在较强的、符合常理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就本案而言,房东的行为已然导致朱梅已无法继续经营油画业务,导致租赁商铺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结合《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朱梅有权要求房东返还租金及押金,并要求赔偿学费损失。   隔壁店铺声称要找房东索赔,除了违约责任外,还有侵权责任,主要是断电损失。   考虑到电表在朱梅的店铺,不排除是朱梅有意为之,一旦查实,则朱梅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结合《民法典》第1167条和第1184条规定,朱梅行为若导致隔壁店经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   此外,朱梅故意断电行为或涉嫌破坏他人经营,属于治安违法行为,面临拘留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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