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在中超津门虎对阵成都蓉城第85分钟,拿着刺耳的扩音器带头辱骂客队球员及其妻子!不堪入耳的谩骂如同毒箭,瞬间击穿球员心理防线。球员暴怒冲向看台理论,反被裁判黄牌警告。之后,球员终场前情绪崩溃,因危险动作再次黄牌警告领红牌含泪退场,而始作俑者姜某某则收到七日拘留并禁止观赛的罚单。 据悉,2025年7月18日,中超联赛第17轮天津津门虎主场迎战成都蓉城的比赛临近尾声,火药味弥漫。第85分钟,成都蓉城核心前锋韦世豪突然情绪失控,如离弦之箭冲向主队看台!导火索是看台上传来的、通过扩音器放大的、针对他及其妻子的不堪入耳的多人辱骂。 根据天津足协后续声明及公安机关调查,领喊人员姜某某正是这场辱骂风暴的“带头人”。他利用扩音器的威力,带头组织并放大了对韦世豪及其家人的侮辱性语言,声音穿透赛场喧嚣,直击当事人。 受此刺激,韦世豪冲向看台理论,被主裁判出示黄牌警告。情绪已然失控的韦世豪虽在第89分钟罚进点球,却在补时第92分钟因踩踏门将危险动作再领黄牌,两黄变一红被罚离场。离场时,这位硬汉球员情绪崩溃,洒下热泪。 天津足协与天津市公安局滨海分局迅速反应。7月20日,天津足协发布措辞严厉的声明,认定姜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体育精神与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责令其禁止观赛的处罚。 足协强调坚决维护“公平、安全、干净、平稳、有序”的联赛环境,打击一切挑衅辱骂行为。 对此,有网友说,球场不是法外之地!当扩音器把个人辱骂升级成"球场广播",当恶意攻击波及球员家属,这已不是普通嘘声。 也有网友说,既然是对骂,球员韦世豪是不是同样也得受到相应处罚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发时,姜某某在数万人体育场中使用扩音器辱骂,声浪穿透赛场,其公开传播范围远超普通口角。 姜某某明确指向球员韦世豪及其妻子,内容涉及人格尊严贬损,符合“侮辱”要件。 且姜某某使用了扩音器,该工具显著放大侮辱效果,使其从个体冲突升级为公共事件,直接影响赛场秩序。这与普通球迷情绪性叫骂存在本质区别,已经符合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赛事秩序的违法情形。 公安机关对姜某某的行为,在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处5天至10天的拘留,并处罚款。 本案中,姜某某带头对球员辱骂,有组织性,主观恶性强,采取扩音器,造成影响范围广,而因此造成球员心态受到影响,干扰了足球赛正常进行,符合情节严重情况,处以7天,符合比例原则。 公安机关的处罚同时责令姜某某禁止观看赛事,该措施并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列明的法定处罚种类,法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因此不能视为行政处罚的附加罚。 但这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不规范行为及案例说明》第七条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人说,要不是姜某某对球员韦世豪辱骂行为,就不会导致其心理受到影响,韦世豪不应该被红牌罚下。 韦世豪因受辱冲向看台吃牌,后续情绪失控导致红牌,辱骂行为是直接诱因。但法律上,这并无什么法律依据,裁判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对韦世豪危险动作出示红牌,是基于其即时行为的独立判罚。 有人说,韦世豪与姜某某有对骂嫌疑,姜某某被处罚了,韦世豪是不是也该被处罚。 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是公然侮辱他人或扰乱公共秩序,韦世豪受辱后冲向看台理论,若仅限于情绪性反驳,未使用侮辱性词汇攻击特定人员,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公安机关一般不予介入。 而且姜某某用扩音器辱骂韦世豪家属是主动侵害,韦世豪口头反驳属被动防御,属于情绪正常反应,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会影响明显的法律责任,通常就是是赔礼道歉。 而且,韦世豪虽口头反驳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防卫,但司法机关在处置时,会考量先行侵权行为对受害者情绪的控制力削弱,如妻子被辱骂对当事人的精神刺激。 韦世豪未使用暴力或扩大冲突,其反应与所受侵害基本相称,无需治安处罚介入。 对此,大家怎么看?
天津,一男子在中超津门虎对阵成都蓉城第85分钟,拿着刺耳的扩音器带头辱骂客队球员
洋仔说法
2025-07-21 15:09:31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