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18岁男孩想买一辆酷炫的电动车,但因囊中羞涩,就买了一辆被全面改装过的二

午夜游民 2025-01-05 13:43:09

江苏,一18岁男孩想买一辆酷炫的电动车,但因囊中羞涩,就买了一辆被全面改装过的二手电动车,连电池也从铅酸材质改为锂材质,而男孩不知道的是,这辆车被转手卖过高达6次。有一天,电动车在家中充电时,外公发现电池有异常,男孩上前查看时,突然爆炸,男孩多处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外祖父母在卧房躲过一劫,仅有些轻微伤。事后,家属认为前6手买家及维修店对男孩的死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央视新闻等,案情微调)   小杨(化名)是个可怜的娃,打小和外公外婆住在一起,没怎么读书,因外公外婆年迈,为维持生计,不得不早出来打工。   为方便照顾外公外婆,小杨没有外出务工,而是选择在自己的小县城,找了个工作,因离家比较远,就准备买个电动车。   小杨和很多年轻人一样,希望买一辆好看且动力比较足的电动车,但因为手里没什么钱,只好看看二手市场。   小杨在某二手平台物色了一段时间,发现有辆二手电动车符合自己要求,虽然是改装、拼装车,但价格便宜,性价比不错,就买了下来。   买下来后,小杨骑着还算不错,而充电则图方便,就在家里客厅充电,完全忽视了这一行为的危险性。   事发当天,小杨和往常一样,将电动车放在客厅充电,而到凌晨时,电充好了,充电器也拔了,但外公却还是听到一些声响,觉得不对劲,就叫小杨起身去看看。   小杨也发现异常,就上前去查看,不料,电动车突然爆炸起火,而小杨躲闪不及,被大火严重烧伤。   外公外婆在卧室,也受了点伤,但好在无碍,拨打了消防电话,在消防员的救助下,很快火势被控制,小杨也被送到医院抢救。   此时,距离小杨购买电动车才12天。   小杨在医院抢救了2天,但医院无计可施,建议转院。而在转院过程中,小杨没能挺住,不幸离世。   经消防对火灾事故进行鉴定,虽然排除了遗留火种、雷击、外来火源等,但因起火点座位下方,而此处恰好是放置电池的地方,无法排除是电池原因导致。   而警方也介入了调查,发现了涉案电动车曾交易6次,小杨是第七次买卖,在此之前,电动车有非法改装、拼装、电池更换等问题。   事后,小杨的家属将前面的买家全部告上法庭,同时还有帮助改装等行为的维修店,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   庭审中,各方就各自责任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1、部分前手买家虽然承认有改装、拼装等行为,但无法查明爆炸原因系这些行为导致,不具有因果关系,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侵权责任,除了有过错、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外,还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虽然对电动车拼装、改装及电池改换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这等因为并不一定是引发电动车爆炸的原因,而消防鉴定结果也反映,无法判断是否是电池原因导致爆炸。   而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前手买家行为与事故爆炸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2、小杨家属认为,前手买家明知涉案电动车有问题,还出售给后手,对小杨死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前面6个买家以及维修店,均实施了拼装、改装及电池改换或明知有前述情况仍售卖等侵权行为,具有潜在造成他人危害的可能。   鉴于无法判断具体责任人,应当由各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小杨自己承担60%责任,其他方承担40%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一方面,消防鉴定结果反映,已经排除了其他因素,唯独无法排出电池改装导致爆炸的原因,也就是说各被告有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各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小杨作为成年人,明知电动车是改装过的,仍然购买,且冒着巨大危险,无视法律,在家中充电,继而导致此次爆炸,小杨是本次事故爆炸的主要责任人。   基于上述,法院作出了判决,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相应划分。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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