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网曝一高中男老师与女学生存在不雅行为,被公共监控给当场拍摄了下来,据悉,两人在学校办公室内,举止亲密,还有搂抱、亲吻等行为,更让人无语的是,男老师已经结婚,而且孩子也两三岁了。
据视频显示,在一间学校办公室内,同一公共视频画面角度,分别于12月2日下午1点26分、12月17日晚9点48分,两次拍到一名男教师与女学生举止亲昵,两人还有搂抱、亲吻等行为。
一知情人则称,老师结了婚,有老婆和孩子,孩子已经两三岁了,他禽兽不如,太离谱了。
事发后,相关部门表示此事正在处理中。
有网友说,办公室要多人办公,不能一个人一个办公室,这让就能够禁止老师单独会见学生的可能了。
还有人说,师生恋很正常,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但是如果老师已婚,这样做就不对了。
其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或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这些规定,不受学生的性别、年龄或是双方“自愿”与否的影响。
所以,无论两人是否是自愿,只要是男老师试图与未成年学生发展感情关系,都背离了为人师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那么,涉事老师将会面临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
若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学生为未成年女性,即便双方都是自愿的,男教师的行为,依然有可能成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女生是高中生,那么年龄在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还是存在的,所以,男教师如果和女生有了亲密接触,那么,男教师的行为,是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可能性的。
对于男老师的配偶来说,其行为可能构成了对配偶权的侵犯。配偶权包含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等诸多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老师与他人有如此亲密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男老师的配偶完全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男老师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财产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者,从学校的角度而言,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出现这样的事情,反映出学校在教师管理和校园风气监督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
如果女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导致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了这样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如果能够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等职责,可以向有过错的老师进行追偿。
最后,无论是教师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还是学校的管理监督机制,亦或是整个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都需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守护好校园这片育人的净土,让教育回归它本真的模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