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罗县的一出租屋内,丈夫郭某福怀疑妻子袁某敏出轨,与袁某敏发生了争吵,随后动手殴打,用手卡扼袁某敏的颈部后离开。当他再次返回出租屋时,却发现袁某敏已经没了呼吸。郭某福惊慌失措,选择了逃离现场,这一逃便是数年。直到2024年,郭某福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郭某福将会面临怎样的判决结果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郭某福和袁某敏在1996年相恋并同居,不久便生下了一个可爱的男孩。
起初,他们的生活充满了希望,但随着日常琐事的累积,两人的关系开始变得紧张。
郭某福性格内向,沉默寡言,而袁某敏则性格外向,善于交际。
这样的性格差异,在生活的磨砺下,逐渐演变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2002年冬,事发当晚,郭某福带着满腹的猜疑回到了家。
他听到了一些关于袁某敏的流言蜚语,心中那股压抑已久的怒火再也压不住了。
袁某敏刚进门,就看到郭某福阴沉着脸坐在床边。她心里一紧,知道又将会大吵一架。
果然,郭某福开口便是质问,语气中充满了不信任和愤怒。
袁某敏试图解释,但郭某福根本听不进去,两人的争吵迅速升级。
郭某福的情绪越来越激动,他一把抓住袁某敏的胳膊,用力摇晃着。
袁某敏挣扎着,但郭某福的力量让她无法挣脱。
突然,郭某福的双手掐住了袁某敏的脖子,眼神中充满了疯狂。
袁某敏的眼神里闪过一丝惊恐,随后便逐渐失去了光泽。
郭某福看着袁某敏瘫软在地,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恐惧。他松开手,愣在原地,不知所措。
过了许久,他才缓过神来,匆匆离开了出租屋。
然而,当他深夜再次回到那里时,却发现袁某敏已经没有了呼吸。
他吓得连夜逃走了,开始了长达数年的逃亡生涯。
郭某福用“刘某亮”这个名字,辗转多地,最终在浙江温州藏了下来。
他过着隐姓埋名的生活,每当夜深人静时,他都会想起袁某敏那双惊恐的眼睛,心中充满了愧疚。
时间一晃就是十几年,郭某福以为自己可以永远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终于,在2024年,郭某福被警方抓获,并带回了博罗县。
然而,在得知郭某福被抓后,袁某敏的家人却表现出了出人意料的宽容。
袁某敏的儿子郭某利、母亲孙某碧、父亲袁某勇、姐姐袁某琼都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郭某福的谅解,并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
法庭上,郭某福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在情绪激动下失手杀人,并非故意。
而检方则指出,郭某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该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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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福因怀疑袁某敏出轨,与其发生争吵后,动手殴打并卡扼其颈部,导致袁某敏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郭某福的行为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郭某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袁某敏身体伤害,甚至死亡,却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
他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
客观上,郭某福实施了伤害袁某敏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郭某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
在一审过程中,郭某福的辩护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袁某敏也存在过错。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袁某敏存在出轨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她对本案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这一辩护意见未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2,郭某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郭某福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福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郭某福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郭某福予以从轻处罚。
但考虑到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法院最终判决郭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郭某福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福因感情纠纷实施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郭某福的坦白情节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对其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郭某福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改判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