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为了救公司,和妻子“假离婚”,说好他名下1370万财产里的1240

午夜游民 2024-12-27 13:06:04

湖南株洲,男子为了救公司,和妻子“假离婚”,说好他名下1370万财产里的1240万全归妻子所有,两人以男方出轨为由领了离婚证,不料,男子追回800万欠款,却不肯复婚,原来他早就和别人生了一儿子,妻子气不过,告上法院要求分割800万的80%份额,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极目新闻)

据了解,林某经营的公司资金链突然出现了问题,他为了保全财产,想出来一个办法,就是和妻子假离婚。

林某和妻子商量假离婚,他说为了让妻子放心,会将名下1370万的财产里的1240万都给妻子一人所有。

妻子考虑到丈夫也是为了救公司,可是她犹犹豫豫,毕竟这么做后果难以把握,离婚后能不能复婚,就全看丈夫的良心了。

林某就和妻子商量,要想假离婚得有一个理由,不如就编个理由,说他出轨了,夫妻感情破裂。

妻子觉得既然丈夫把财产大部分都归自己所有,还背了一个不好的名声,都是为了公司,再加上对丈夫的信任,就答应了。

随后,林某和妻子就以“男方婚内出轨为由”一起去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林某又追回公司欠款近800万。

妻子见林某追回欠款,就和他提出复婚,不料,被林某拒绝。

妻子不理解,为什么她多次提出复婚,林某都给拒绝了,于是,她去了解了一下,发现林某居然真出轨了。

而且,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和别的女人生下了一个儿子。

一时间,“假出轨”变成真出轨,妻子恨的牙根痒痒,难以接受这个现实。

妻子觉得被欺骗,愤怒之下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那么,林某和妻子“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首先,在法律上就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就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中,林某和妻子虽然是以假离婚为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一旦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林某和妻子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领了离婚证后,双方不再受婚姻关系的法律约束。

林某和妻子假离婚时,约定将1370万里的1240万都归妻子所有,该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然后进行财产分割,该约定可能无效。

不过,本案中,虽然说林某和妻子有“假离婚”的理由,但是,离婚协议本身并没有直接表明内容有虚假性。

而且,法院审理时关注的是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但是,林某在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别的女人生了一个儿子,这构成了对妻子的欺诈。

林某的欺诈行为是否直接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不过,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林某出轨的行为,也作出了对女方有利的财产分割决定。

妻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00万的80%。

法院认为,林某和妻子离婚时,已经对全部财产包括林某追回公司欠款800万进行了分割。

不过,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可能会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和其他女子生有一子,构成了出轨行为。

也就是说,林某是过错方,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外,结合了林某的过错行为,作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的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酌情由林某再赔偿女方280万。

最终,妻子分了约1520万,最初离婚时,林某将名下1370万财产中,1240万归妻子所有;后续因为林某婚内出轨,法院酌情再赔偿女方280万,两项加起来15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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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文宏

文宏

1
2024-12-28 08:20

妻子发财了

鬼算子 回复 12-28 08:31
然后呢,家也没有了

古月又土

古月又土

1
2024-12-28 09:08

然后女的找个小鲜肉,日子过的不要不要的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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