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于天!”江苏盐城,癌症病人急用钱、请求摊贩帮忙处理自己的6头羊,因未

午夜游民 2024-12-26 10:09:13

“食品安全大于天!”江苏盐城,癌症病人急用钱、请求摊贩帮忙处理自己的6头羊,因未经检疫,摊贩起初不愿意,随后抱着侥幸心理将羊牵到自己的摊位上自行屠宰、售卖,结果被市监局逮个正着。虽然摊贩才卖了45公斤,赚了180元,未售卖的羊肉经检验也没有什么问题,最终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摊贩不服,辩称自己只是做好事,同时表示家里有老人身患癌症、需要巨额支出、生活困难,罚款会导致自家返贫,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来源:环球网)

据悉,男子陈某经营了一个羊肉摊。不久前,顾某为了给患癌症的哥哥筹钱找到陈某,让陈某帮忙处理哥哥家自养的6头羊。

《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其产品经过合格的检疫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因羊肉需要经检疫才能售卖,已经从事20多年的羊肉生意的陈某起初不愿意帮忙,但是最终耐不住顾某的再三恳求,抱着侥幸心理将顾某哥哥的6头羊牵到自己的摊位上自行屠宰、售卖。

谁料,才卖了45公斤,赚了180元,就被市监局逮走。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又调查到陈某购进未经检疫的6只活羊总重270公斤,金额8100元,对外销售货值9607.2元。

市监局告知陈某将对其作出没收未卖的全部羊肉、180元违法所得,并处130180元罚款的处罚。

陈某慌了,不否认自己购售未经检疫羊肉的违法事实,但是辩称自己是在做好事。同时还拿出了一份村里给开的情况说明,表示自家生活本就困难,老人又身患癌症晚期、需要巨额的支出,如此巨额的罚款会导致自家情况雪上加霜、甚至返贫,请求从轻处罚。

由于经检验陈某未经售卖的羊肉均合格,同时考虑到陈某家的特色情况,市监局最终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0万元。

虽然如此,陈某仍觉得市监局对自己的处罚过高,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市监局对陈某的处罚是否过当?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可见,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行政法义务的惩罚,也具有预防义务违反的效果,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违法者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和后果不尽相同,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执法单位根据违法者的违法程度、制止再犯的需要以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要求相应地制定对应的惩罚层次,不应当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某家庭情况特殊、售卖未经屠宰的羊肉,也只赚了180元,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未经检疫的羊肉已经流通入市场,危害结果无法消除。陈某经营了20多年的羊肉,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故意为之,且没有法定减轻的情节,市监局对陈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据悉,目前已经开庭,但尚未判决。

对此,有人说,赚了180,罚款10万元,太狠了!

但是也有人表示,食品安全大于天,不出问题就罢了,出了问题都是大事!容不得半点疏忽!支持市监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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