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女子被同居男友父亲侵犯后果断报警。可后来为了男友,女子又到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说是“自愿”的。没有被采信后,女子又在男友父亲上诉时继续作伪证。目前,女子、男友及其父亲均被依法处理。女子的行为已被法院依法判刑。
(来源: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
女子陈某是江苏宿迁人,初中文化,无业。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当地男子高某。
与高某相处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同意其追求,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并与其同居生活。
平时高某对陈某还不错,二人的感情也很稳定,估计不用过多久就会将结婚提上日程。可陈某做梦都不会想到,高某的父亲居然是一个毫无底线、为老不尊的人!
也正是因为高某父亲的所作所为,彻底改变了陈某与高某二人感情以及命运。
2023年9月27日15时许,男朋友高某的父亲竟然趁儿子不在家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自己的未来儿媳陈某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陈某想都没想,直接报警处理。
因陈某报警及时,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固定高某父亲的犯罪证据,容不得其狡辩,很快就将其刑拘,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可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办案期间,陈某竟然为了能够继续与男朋友高某在一起等原因考虑,竟然和公安机关说是“自愿”。
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采信其改口后的证言。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依法判处高某父亲有期徒刑。可之后陈某还不死心并配合高某父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且在二审庭审时出庭为高某父亲作证。
即高某父亲坚称自己是“冤枉”的、连被害人陈某自己本人后来都说是“自愿”的。
2024年8月13日,高某父亲一案二审期间,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刑拘。
陈某到案后,承认自己是为了让未来公公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作出的虚假陈述。
陈某为什么会果断报警后,又两次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陈述。很明显是为了高某。
紧接着,查清是男朋友高某指使陈某这样做的后,高某也被抓获归案并另案处理。
也就是说,高某父亲因自己毫无底线的行为,将本来的一家三口全部送了进去。
1、虽然陈某是高某父亲一案中的被害人,其当时到底有没有被违背本人的意志比谁都清楚,可其却为了男友高某而不惜以身试法,意图以作伪证的方式包庇其父亲。
真不知道陈某到底是怎么想的,这样的家庭还能呆得下去么?即便现在与高某结婚生子了,两人的日子以后能过得长久么?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如果陈某事前是与男朋友高某共同预谋,为高某父亲作虚假陈述的,那么陈某与高某就是共同犯罪且罪名一样!
但高某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且事发时并不在家,所以其只能指使女朋友陈某作伪证。
2、不论高某是通过许诺陈某婚姻,还是通过金钱来贿买陈某去司法机关做伪证,均严重干扰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即高某与陈某罪名是不一样的。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也是为什么高某父亲做的一件事情,但却被分为三个案件来处理的原因所在。
3、回到陈某一案,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某本是涉嫌犯罪的受害人,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高某父亲逃避刑事追究,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陈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因此,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以包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
4、最后,陈某本是被害人,结果却因一时糊涂,导致自己与男友都要身陷囹圄的后果!令人唏嘘!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