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李晓梅,一个自幼在村里长大的女子,虽然2004年外嫁他乡,2014年又

午夜游民 2024-12-23 11:41:11

湖南湘潭,李晓梅,一个自幼在村里长大的女子,虽然2004年外嫁他乡,2014年又经历了离婚,但她的户口却一直保留在村里,没有迁走。2023年,当村里部分土地被征收的消息传来时,李晓梅心中暗自庆幸,以为自己能够因为户口在村里而分得一份补偿。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村小组却以她已“外嫁”为由,拒绝分配给她补偿款。多次与村小组理论无果后,李晓梅一怒之下,将村小组告上了法庭。

(来源:红星新闻)

李晓梅自小在这片土地上长大,村里的每一寸土地都承载着她的记忆和情感。虽然她嫁到了外地,但心里始终牵挂着这个生她养她的地方。

当她得知村里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即将发放时,她满心欢喜地以为自己也能分到一份。毕竟,她的户口还在村里,从未迁走过。

然而,当李晓梅找到村小组询问补偿款的事情时,却得到了一个让她震惊的消息。

村小组拿出一份十年前的小组决议,声称她已经外嫁,不再享有集体成员的权利,因此没有分配补偿款的资格。李晓梅愣住了,她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的户口在村里,却不能享受村里的权益。

她试图与村小组沟通,解释自己的情况,但村小组却坚持认为“国有国法,村有村规”。

他们表示,李晓梅已经外嫁,不再依靠村里的土地生活,如果组里其他女孩出嫁后都不迁户口,所生子女也落入村里,那么组上人口将暴增,村里的土地将无法承受。

面对村小组的强硬态度,李晓梅感到无奈又愤怒。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晓梅坚持认为自己的户口在村里,应该享有集体成员的权益,分配补偿款是合情合理的。

而村小组则坚持认为他们的做法符合村规民约,李晓梅已经外嫁,不再享有村里的权益。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李晓梅的诉求:

她认为自己户口在村里,应该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判断李晓梅能否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关键是看她是否属于村集体的成员。

2:李晓梅是否属于村集体成员: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李晓梅出生在村里且户口一直在村里,其父母是村里土生土长、且一直依靠村里的土地生产生活的村民,因此李晓梅当然享有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3:村小组的辩解:

他们认为李晓梅已经外嫁,不再享有村里的权益。然而,这种说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由此可见,村小组以村规民约规定“嫁出的女,一经嫁出,户口留在本组的也不享受分配”等理由拒绝分配李晓梅集体收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他们侵犯了李晓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李晓梅作为村集体成员,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小组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分配补偿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判决村小组限期向李晓梅支付21566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村小组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村小组的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由于村里已经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给其他村民,账上余额不足,因此至今未履行判决。对此,村里表示,新的补偿款收到后,会执行判决。

这场官司虽然让李晓梅耗费了不少精力和时间,但她最终还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她用自己的行动告诉大家,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权益的武器,无论男女老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有人认为,在村规民约和传统文化面前,法律才是最有力的保障。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权益,不因为性别、身份或地位而有所偏见。

无论身处何地、无论面对何种困境,只要我们坚持自己的权益、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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