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射洪,女孩5岁时父母离异,13岁辍学,而后便跟随爷爷奶奶生活,16岁找男友玩耍时,被父亲责骂,一时想不开在宾馆跳楼自杀。事后,女孩父母不愿意了,将女生男友、男友父母、宾馆告上法庭,索要101万余元赔偿,法院判决令人称赞!(来源: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孩李某5岁时,父母离异,13岁时辍学,而后便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但时常离家出走。
李某16岁时在网上与男生段某结识,而后与段某建立恋人关系。与段某建立恋人关系不到一个月,便从外地跑到射洪与段某见面,并在段某家中一连住了3天才离开。
离开后不久,李某再次找到段某,又在段某家中住了3天,离开时,以回家为由,入住在段某家后面的宾馆内,随后,购买了4盒复方氨酚烷胺片并发了个朋友圈。
段某看到后,询问李某怎么回事,后见李某情绪激动,说道:“我老汉喊我去死”、“我真的不晓得哪里得罪他了”、“他们都说我咋子不去死”、“我是不是哪里做错了”、“我也没惹都他们啊”、“我受不了”!
担心李某出事,段某跑到宾馆,劝阻李某不要做傻事,并将李某购买的4&复方氨酚烷胺片全部扔到楼下。
随后,段某见李某情绪稳定了一些,便回了家。
谁料,当天晚上,李某不断地在宾馆过道里徘徊,宾馆服务员将其劝回房间后不久,李某又走出房间,上到6到7楼楼梯间,爬到楼梯围墙上,从围墙上跳楼自杀。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并排除了他杀可能。
调查中,警方还发现宾馆未如实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对宾馆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虽然李某是自杀,但是李某的父母不愿意了,认为段某和宾馆存在过错,才导致李某死亡,自家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要求段某及其父母和宾馆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段某、段某父母和宾馆告上法庭。索要101万余元赔偿。
面对李某父母的控诉,段某一方辩称:第一:李某系自杀与自己无关。
第二、导致李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引起。
第三、得知李某存在困难的时候,提供了一个未成年人与其智力相当的帮助,而且阻止了其吃药和自残。
第四、李某系在宾馆死亡,当时自己与其并无任何接触,无直接原因,也无间接原因,不存任何的过错。
段某不愿意承担责任,宾馆同样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宾馆在2楼,李某死亡并非发生在宾馆内。同时由于李某仅仅提供了电子身份证,系统无法手工录入,宾馆在住宿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未将李某的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但是该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自身已经被警方处罚。
法院怎么判?
1、段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段某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事发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段某在事发前多次到李某入住的宾馆对其进行安慰、开导,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段某与李某在事发之前有激烈争吵或者肢体冲突直接导致李某坠亡结果的发生。故,段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李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2、宾馆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宾馆经营范围为2层,2层往上为互通楼层。虽然李某在被告宾馆处入住,公安机关通过现场排除他杀可能,通过勘验笔录可以确认李某当晚经宾馆服务员劝导回房间后又自行从该单元楼梯上行到6到7楼楼梯间,爬到楼梯围墙上,从围墙上跳楼自杀,显然该地点不属于被告宾馆经营管理范围。
被告宾馆对李某自杀不具有预见性,对李某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宾馆作为经营性宾馆,不能拒绝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虽然未按照规定对李某身份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该行为系妨碍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为,已经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但该行为不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认为宾馆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谁该为李某的死亡负责?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已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楼的后果应当有正确的认知,导致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监护人未能尽到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致李某自己放弃生命、跳楼自杀,其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父母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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