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男子在11年前曾因酒驾被查过,结果没有吸取教训,11年后又再次酒驾被查。交警认定男子构成二次酒驾,对其从重处罚。男子不服,认为这两次酒驾相隔了11年,且在做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现场只有有一名正式交警,这不符合执法程序要求,于是将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男子的诉求,但交警队不服,申请了再审,法院判了!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老赵与朋友们聚餐时喝了点啤酒。在解散后,老赵打算自己开车回家,朋友们立即相劝,老赵也听劝了,说等下叫代驾。
可是在将朋友们一一送走后,老赵却独自开车回家了,他认为自己的运气不会那么差。
万万没想到,老赵的运气就是这么差,在快到小区门口时,老赵预约到了四五名交辅警正在设卡查酒驾。
老赵当时十分紧张,因为他之前犯了事被判了刑,现在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被查获,那缓刑将会被撤销,于是老赵立即开车调头准备逃跑。
《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法院发布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有辅警发现了老赵的异常举动,于是带人立即拦在了老赵的车前,用身体挡住了老赵的逃跑路线。老赵迫于无奈,只能下车接受检查。
这时一名正式交警和一名辅警对老赵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是酒驾。之后,老赵被带到了交警队接受询问,期间交警查到了老赵在11年前有一个酒驾被罚记录。
交警认为老赵明知道酒驾违法,却仍选择放任,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同时也给交通安全造成了危害,于是对老赵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事后,老赵不服气,他认为自己的两次酒驾行为都相隔了11年,不能认定为二次酒驾。同时,交警执法时只有一名正式交警,这也是违反程序要求的。
为此,老赵去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未能成功。老赵还是不服,他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
第一,相隔11年的两次酒驾记录,不能作为二次酒驾处罚的依据。
第二,行政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可交警队在执法时始终只有一名正式交警在场,这违反了法定程序。
交警队辩称: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项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第一次酒驾被处罚,到再次酒驾之间,并没有时间限制。
也就是说,不管两次酒驾相隔多久,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情形,就符合二次酒驾,所以交警队对老赵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并没有问题。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事发当晚是由两名正式交警带队查酒驾的。不过,两名正式交警各自带人分开执法,相隔只有300米左右,所以并非老赵说的只有一名正式交警执法。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根据调查核实,交警在对老赵做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现场只有一名正式交警,另一名正式交警在相距有300米的地方执勤。
其次,交警认为老赵二次酒驾,可在对其进行询问时,只有一名正式交警在场,另一名正式交警在隔壁办公室。
由此可见,在交警队的两次执法过程中,实际上只有一名正式交警在场执法,这违反了必须两名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队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故判决撤销了对老赵的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交警队认定老赵的行为属于二次酒驾,且在二审中提交了11年前的那份对老赵酒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交警队并未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依据,也无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老赵的二次酒驾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成立,故维持了一审判决。
交警队还是不服,申请了再审,称老赵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应当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但老赵明知酒驾违法,仍选择明知故犯,这是故意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加以处罚,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再审法院的意见是:
老赵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明知故犯,这都不是行政执法不严谨的理由。
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交警队在执法过程中屡次出现程序违法行为,一审和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最终,再审法院驳回了交警队的再审诉求。
对于本案,您是怎么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