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山东潍坊,一处夜市摊位上,男子跟一名同龄男子产生了纠纷,争执过程中,男子持刀砍向对方脖子处。有人报警后,当地警方立即介入调查。目前,行凶男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被害男子已经死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据媒体报道,本案发生在8月28日晚上,地点为山东省高密市小康河附近某夜市摊位前。
网传视频显示,该夜市摊位前,有一家三口与摊贩产生了纠纷。
过程中,灰衣男子跟条纹衣男子激烈地争吵着,从两人的肢体动作来看,他们都处于愤怒和激动的情绪中。
灰衣男子瞬间失控后,拿出砍刀砍向了条纹衣男子的脖子。
有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后,民警来到现场将灰衣男子控制住,条纹衣男子则被送去医院抢救。
2024年8月29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简述了前述发生的刑事案件。
通报显示,本案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晚上8点20前后,灰衣男子为36岁的马某某,条纹衣男子为36岁的王某某。
目前,王某某已经因砍伤致死,马某某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处于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从前述案情来看,马某某毫无疑问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加上马某某如此罪行并导致了王某某死亡,审判其案件的法院必然是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既然按照前述规定会由中院审理马某某,那本案的侦查工作会移交给市级公安局处理吗?
不会移交的,还是由当地警方处理,只是将来会在检察院阶段分流。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当县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此案件后,县级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中马某某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而进行处理。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款规定,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本案的发生值得我们警惕,对于纠纷和矛盾,不应该采取这样暴力的手段解决,而应该通过理性、平和的手段解决,不应该使自己陷入到危险之中。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王潇
都要直接砍下来了[哭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