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19岁男子与29岁女老师相恋,并同居1年。期间男子发现女友与主任关系暧

晴澍世界说 2024-10-07 18:22:20

北京朝阳,19岁男子与29岁女老师相恋,并同居1年。期间男子发现女友与主任关系暧昧,两人不仅多次发生关系,还称对方为“爸爸”。女老师说自己是一时糊涂,并主动道歉,想要挽回男子。可男子被伤透了心,一把推开女老师,导致头部3次撞到墙面,经抢救16天后死亡。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可男子却说,这完全就是意外!

(案例来源:朝阳区法院)

据悉,于东与谢婷婷是情侣关系,两人是在某培训机构认识,谢婷婷为这家培训机构的老师。

虽然两人一个才19岁,一个已经29岁,不过却并没有对两人的感情,产生任何的影响,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开始同居。

事发时,于东查看谢婷婷的手机,无意中发现,谢婷婷与其教导主任王伟关系暧昧,聊天记录中,谢婷婷还称王伟为“爸爸”。

另从聊天记录中发现,两人有多次开房记录。

意识到被欺骗的于东,立刻找来谢婷婷质问。面对铁证,谢婷婷如实交代了自己与王伟的不正当关系。并互动跟于东道歉:都是我的错,是我一时糊涂,我还是爱你的,请给我一次机会吧!

面对谢婷婷的苦苦哀求,于东不为所动,他就准备夺门而出。谢婷婷见于东要走,赶忙冲上前去,一把抱住了于东。

于东心生反感,用力将谢婷婷推开。谢婷婷没有准备,头部重重的撞在墙上。

谢婷婷虽然被撞的七荤八素,却依旧上前抱住于东,而于东再一次将谢婷婷推开,头部又一次撞到墙上。如此情况一共重复了3次,直至谢婷婷浑身抽搐、口吐白沫。

于东拨打急救电话,谢婷婷手术16天后死亡。于东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事后,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东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医院检查发现,谢婷婷死因为在脑血管畸形基础上,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畸形血管破裂,导致右侧硬膜下出血,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根据于东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谢婷婷的死亡,与于东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检方认为,于东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恶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东辩称:

案发时,于东与谢婷婷因感情纠纷引发争执,过程中于东用手推了谢婷婷,该事实于东已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证实。不过,于东对谢婷婷存在基础病的事实并不清楚,无法预见后果,故谢婷婷死亡是意外情况。

于东已经赔偿给谢婷婷家属90万,谢婷婷家属出具谅解书。再加上于东发现情况不对后,及时打电话急救,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本案中,于东与谢婷婷是恋人关系,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于东负有救助义务,不过在案发后,于东及时拨通了急救电话。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于东的行为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刑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谢婷婷存在脑血管畸形的特殊体质。该病在无外力作用、诱因下,并不会引发谢婷婷的死亡,故,谢婷婷的死亡与于东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于东作为一名成年人,虽对谢婷婷的特殊体质并不知情,不过也应该预见,头部撞击墙壁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到于东在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存在自首情节,法院应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于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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