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骇人听闻!”深圳,一男子在搬货期间,不小心摔倒在地上。谁想,2个同事以及司机却视而不见,搬完货后扔下昏迷不醒的男子,扬长而去。最终还是路人拨打急救电话,可男子因延误治疗,不幸离世。家属将那群人起诉到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看着丈夫冷冰冰的遗体,秦兰蹲地在上嚎啕大哭,双手不停地拍打自己的胸脯,嘴里喃喃道:“你明明可以不用死的,为什么会变这样?” “那些人怎么就那么狠心,是他们害了你,我一定要为你讨回一个公道。” 可就连警方都说,这就是一场意外。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人中到年的余森是一个搬运工,靠打杂为生。 这天,有个叫温强的海鲜店老板,在海鲜市场订购了一批海鲜,让司机陈大伟开车拉到罗湖一家酒店门口。 因货物比较大,陈大伟还叫了三个搬运工,其中就包括余森。按约定,搬运工钱由老板温强支付。 也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在搬货的过程中,余森跟跟一个叫严明的搬运工,发生争吵。 或许他们搬货是多劳多得,按计件模式算工资,总之,余森跟对方在抢夺货物的过程中,有一箱海鲜破损,导致里面的水和冰洒落在车上。 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余森准备下车的时候,他不小心踩到冰块摔倒了。当时,余森的头朝下,脚搭在车上。 严明嫌他挡路,将余森的脚从车上搬下。 而这个时候,余森整个身体都倒在地上,可令所有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货物搬完之后,司机以及2名搬运工,明知道余森倒地不起,不仅没将他扶起来,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三个人居然开车扬长而去。 直到10分钟后,路人看见躺在地上的余森,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当120急救车赶到时,余森已没有生命体征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 如果,余森摔倒之后,同事能够第一时间送医院,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他们的冷漠,着实令家属气愤,就算是双方闹了点不愉快,人命关天的事怎么能视而不见呢? 余森的妻子和子女,一纸诉状将老板温强、货车司机、以及那两名搬运工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这些人没有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理应为余森的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在家属看来,余森是在工作期间摔倒,不管是老板还是司机以及同事,他们都有义务救助余森,可他们却都放任不管。 也正是他们的冷漠,导致余森死亡,于情于理他们都该承担责任。 2、法院审理却认为,温强以及另一个搬运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上还同时规定,构成侵权行为还同时要具备这四个条件: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法官认为,老板温强是委托司机雇用余森搬货,在整个过程中,他并不知道余森摔跤,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一名搬运工,他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道德上我们可以谴责他见死不救,但他并没有触犯法律。 法定的救助义务,除了近亲属,也包括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回到本案中,司机雇佣余森搬货,他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可在余森摔倒之后,他却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就驾车离开,因此他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严明跟余森抢夺货物散落在地上,导致余森摔倒,他具有先行救助义务,也就是说在余森处于危险状态时,他有义务排除危险。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余森作为一个成年人,下车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对其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老板温强以及另一名搬运工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司机和严明未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各承担2%以及3%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司机赂死者家属赔偿29085.34元,严明赔偿43628.01元。 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觉得判得太轻了。 这几个人的做法,真是令人难以理解,冷漠得让人可怕。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骇人听闻!”深圳,一男子在搬货期间,不小心摔倒在地上。谁想,2个同事以及司机却
运良说是非
2024-07-12 11:06:29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