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跟六旬大爷同居10年,可大爷却迟迟不肯娶她为妻。女子盛怒之下,向大爷索要1万青春损失费,谁想,大爷却想白嫖一分钱不给。双方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兰梅狠狠地朝自己脸上扇了两个大耳光,对着自己骂道:“你就是活该!谁让你这么傻!” 随后,兰梅又蹲在地上失声痛哭。 当兰梅见到跟自己朝夕相处10年的“老公”,得意洋洋地从法院走出来 ,她疯了似地冲过去,嘴里不停地说:“我跟了你10年,你居然连一万分手费都不给,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 郑大强却冷哼一声:“咱们都是成年人,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是你主动提出分手,凭什么要我给你分手费。”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还得拨回到2013年10月的某天,那时的兰梅刚结束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心情郁闷的她在网上寻找安慰。 机缘巧合之下兰梅跟郑大强成为网友,而彼时郑大强结婚已40多年,从年龄上推算,显然他已年过六旬。 谁料,郑大强人老心不老,哄女人的手段一套又一套,没过多久,年仅40岁的兰梅就沦陷在郑大强的甜言蜜语中不可自拔。 兰梅以为遇到此生挚爱,明知道郑大强有老婆,还跟他确定了恋爱关系。滚了几次床单之后,他们居然还在外租了一套房子。 家外有家的郑大强,每天忙得不亦乐乎却乐在其中。 这时间一长,兰梅开始不满足于现状,想要独占郑大强。而这时,郑大强也表现得非常有诚意,向兰梅深情告白:“你放心,我会尽快离婚,把你娶回家。” 兰梅信以为真,居然还带着这个“偷”来的老公,在家人面前四处招摇。 可郑大强却总是找各种理由拖延离婚,转眼10年了,兰梅依旧没有等来她想要的名分,身心俱疲的她万念俱灰。 这晚,兰梅突然身体不适,疼得她满头大汗。可她连着给郑大强打了十几通电话,那边却没有任何回应。 兰梅这才猛然意识到,自己在这样下去会孤独终老,以后万一有个三长两短,连个倒水的人都没有。 兰梅以分手为由威胁郑大强离婚,可郑大强依旧想左右逢源。盛怒之下,兰梅正式提出分手,要求跟郑大强解除同居关系,并让郑大强补偿她1万元青春损失费。 在兰梅看来,她的这个要求一点也不过分。 可让她始料未及的是,这个跟她同床共枕10年的男人,居然连1万分手费都不肯出,这可把兰梅刺激得不轻,这也实在是太小气了吧,难道还想白嫖不成? 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兰梅盛怒之下将郑大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补偿一万精神损失费。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重婚和与他人同居。 兰梅明知道郑大强有老婆,却还公然跟他生活在一起,且称呼他为“老公”带其见家长。这样的行为,已构成重婚。 但因郑大强的妻子并没有起诉,因此两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并不意味他们这样的做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感情纠纷,违背公序良俗。 2、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郑大强在已婚的状态下,却在网上勾搭别的女人,随后,还跟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违反了夫妻双方理应忠诚的义务。 “婚外情”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道德上却会受到众人的谴责。这种畸形不道德的感情,不利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自身的健康。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兰梅作为一个成年人,她跟已婚男人非法同居,这样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兰梅向郑大强索要1万青春损失费的要求。 理由则是他们的关系违背公良俗,兰梅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换句话说,这是她咎由自取。 虽说兰梅的要求也不算高,而且这郑大强也确实有点不厚道,但在整个过程中,兰梅也有责任。如果法院为她鸣不公,这对原配来说太不公平。 破坏别人的家庭,就要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不得不说,法院的这个判决非常给力,狠狠扇了那些第三者一个响亮的耳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重庆,女子跟六旬大爷同居10年,可大爷却迟迟不肯娶她为妻。女子盛怒之下,向大爷索
运良说是非
2024-07-12 09:06:15
0
阅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