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男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留下了45万的死亡赔偿金。他消失了20多年的生母知道后,突然出现,要求分割一半的赔偿金,男子的父亲不肯,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太意外了! (来源:今日说法) 陈志注视着手机里儿子的照片,一遍又一遍地看着,不禁泪流满面。 虽然儿子已离开了一年,但他仍未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每每看着空荡荡的家,陈志的内心总是一阵刺痛。 正当他伤心时,却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传票,他愣了一下,自己老实巴交了一辈子,怎么会莫名成了被告? 可当他看到原告是他的前妻刘梅,而状告他的理由,竟然是想分割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的一半时,他的愤怒达到了顶点,他决定,哪怕是坐牢,也绝不会给她分一分钱。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985年,陈志和妻子刘梅结婚,并在次年生下了儿子小陈。 在孩子出生后,他们的生活压力变大,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刘梅一气之下,在孩子一岁半的时候,远走他乡外出打工。这一走就是8年,期间她一次也没有回来过。 刘梅出走后,陈志为了养家糊口,也只能外出打工,将孩子给了爷爷奶奶带。 在孩子9岁那年,刘梅带着离婚协议书回家,并主动放弃了抚养权,她选择了净身出户。从那以后,刘梅就如人间蒸发般,杳无音讯,连小陈结婚都没有参加,这让陈志觉得十分心寒。 小陈刚当兵回来两年,手上根本没钱,为了操办婚事,他在外借了20万的债务,用于买房买车。 可没想到,结婚不过两年,小陈便与妻子分道扬镳,车子、房子也都给了前妻。 小陈为了尽快还清债务,去当了大货车司机,虽然收入高,但是危险系数大。 谁知人有旦夕祸福,小陈第一次出车,就负责贵州六盘水的复杂路线,而且车辆刹车失灵,他从高速公路掉下悬崖,当场身亡。 陈志清晰地记得,事发当晚,村支书上气不接下气地跑来告诉了他这个噩耗,他还得知,是小陈的生母刘梅打电话告知村支书的。 那一刻,陈志的天塌了,那是他唯一的儿子,如今白发人送黑发人,这让他如何能接受? 陈志带着悲痛的心情,赶到了六盘水,在殡仪馆颤抖着,为儿子整理妆容。 而让他无法释怀的是,刘梅是第一个知道儿子死讯的人,却是最后一个到的。她在现场没有表示出过多的悲伤,在看了儿子最后一眼后,她连葬礼都没参加,便匆匆离去。 就在那时,陈志发誓要与刘梅这个冷漠的女人一刀两断。 由于儿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事,再加上车辆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司老板很快便与陈志协商一致,赔偿了45万元。 陈志考虑到,刘梅是小陈的生母,便主动联系,提出分给她2万元,没想到刘梅嫌少,一口回绝了。 在小陈走后,他的债主慌了,纷纷跑上门,要求陈志子债父偿,陈志只好拿了20万出来还债。 小陈的爷爷痛失爱孙,一病不起,花了10万后,撒手人寰,除去各项开销,45万所剩无几。 陈志的母亲90多岁,必须要专人照顾,他不能再外出打工,只能在家种地为生,生活十分拮据。 没想到,在小陈去世一年后,陈志还没从悲痛中缓过神来,却被刘梅告上了法庭。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决定在陈志所在村落,公开审理此事。 1、陈志称,刘梅除了给小陈生命,在他的人生中并没有任何的付出,因此她无权分割小陈的赔偿金,且那笔赔偿金已大部份用还清偿小陈留下的债务,无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刘梅反驳,自己并没有不管小陈,反而经常有回去看望他,还给他买了新衣服和学习用品。 由于心中有愧,乃至小陈成年后,她仍然时不时给小陈打钱,刘梅还出示了近年与儿子的合照,以及汇款凭证进行佐证,她认为自己也尽到了部份的抚养义务。 作为生母,自己有权分得赔偿金的一半,且她对债务问题并不认可。 2、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为对受害者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害赔偿,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所以并不适用于遗产分配内容。 在本案中,小陈的个人债务,只能用个人遗产去偿还,如其名下无遗产,债权人只能接受人死债消。陈志用死亡赔偿金去还小陈的债是错误的,应自行追回。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的关系远近,以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再兼顾到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刘梅是第一个接到交警电话的人,且从她提供的证据来看,她和小陈的关系并不如外界所说那般生疏,作为生母,她依法享有赔偿主体地位。 小陈是爷爷奶奶带大的,他成长所需均是由父亲陈志供养,因此他们也有分割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刘梅应分得赔偿金的30%,合计人民币12.5万元,责令陈志15日内还清。 陈志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四川遂宁,男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留下了45万的死亡赔偿金。他消失了20多年的生
运良说是非
2024-06-19 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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