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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男子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后,仍多次进行嫖娼,先后花330元、200元分别

四川宜宾,男子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后,仍多次进行嫖娼,先后花330元、200元分别与2名女子交易了5次,结果被警方逮住,万幸2名女子都没有被感染上。而也万幸2名女子都没有被感染上,男子最终只被判了有期徒刑1年。

不过严格按公开案情来说,吕某并不是被民警现场抓获。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吕某到案并如实供述,这个细节后来直接影响了量刑。

表面看,这起案子的结果似乎只与“没有造成感染”有关,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后,影响吕某定罪量刑的因素并不止这一项。

吕某43岁。2019年10月31日,疾控部门已经确诊吕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此后吕某一直定期接受药物治疗。到了2025年,吕某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不存在“不知情”的空间。

两高2017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传播性病罪中的“明知”有明确认定方式,其中就包括曾经到医疗机构检查并被诊断患有严重性病。吕某多年持续治疗的经历,使这一点在案件中并不难查清。

2025年5月至8月,吕某在宜宾市叙州区多次嫖娼。吕某在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内与胡某发生3次交易,共支付330元,又在一处巷道出租屋内与孙某发生2次交易,共支付200元。

5次行为金额不大,法律评价却已经不再停留在普通治安违法层面。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点。吕某实施这些行为时,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正式施行。当时旧法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位于第66条。

新修订的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相应规定调整到了第78条。普通嫖娼通常先按治安违法处理,但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仍实施嫖娼,性质会进一步发生变化。

两高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且这个罪名并不要求真的把疾病传给别人。

胡某、孙某最终没有感染,只能说明案件没有出现更加严重的实际后果,并不意味着吕某可以只接受普通治安处罚。

类似案件此前已经出现。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起诉书显示,周某某早在2008年就被诊断感染艾滋病病毒,2016年和2017年又多次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

到了2020年4月14日至5月27日,周某某仍多次前往晋宁区晋城镇一家足浴店,以每次约200元的价格与赛某某、马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周某某明知患病仍嫖娼,依法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这个案件与吕某案的共同点很清楚,长期治疗记录不但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身病情。

吕某案进入处理阶段后,另一个细节影响了最后的刑期。民警电话通知吕某到案,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审查起诉期间,吕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如果胡某、孙某实际感染艾滋病病毒,法律评价就可能完全不同。2017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并致使对方感染的。

可以把感染结果认定为重伤,并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理。也正因为两名女子未被感染,案件没有进入这一更重的处理路径。

2026年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合吕某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案件实际后果,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结果背后的逻辑并不是简单的“没传染就轻判”,而是犯罪构成、实际后果和法定从宽情节共同作用的结果。

信源: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