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3名实习大学生住在公寓楼,扔外卖垃圾时,油污汤水洒在楼道里没人在意,1个多小时后,邻居大姐一脚踩上去重重摔倒,左膝盖骨折住院9天。邻居要求赔偿,协商不成把扔垃圾的大学生、同住室友、实习企业、学校、物业公司还有保险公司,共6方全部告上法庭,索赔3万多元。法院的判决出乎不少人意料。
案子闹到法院之后,承办法官翻遍卷宗,脑子里其实先想到的不是芜湖这一起,而是几年前山东济南那桩类似的官司。
2020年5月2日上午10点多,潘某某骑电动车沿荷花路往西走,到西河北村路口附近时,路面全是泥浆,车轮一滑人就摔了下去,送到临港医院一查,左膝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侧胫骨平台也断了,后来做伤残鉴定定了十级。
查来查去才知道,是某工程公司在承包小清河防洪治理工程时,运淤泥的车密封没弄好,泥浆一路撒到路上,环卫的洒水车冲了好几次都冲不干净。
潘某某把工程公司、街道办、建设管理部门连带交警大队一起告了,索赔28万多。济南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工程公司赔近12万,街道办赔近4万,责任比例分别定了60%和20%,潘某某自己也担了20%的过错,工程公司不服上诉,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案子后来还被山东高院列进了民法典适用的典型案例里,编号第40号,能查得到。
芜湖这案子跟济南那起,说白了是同一套法条在管。这套规则最早不叫这个名字,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9条写的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损害的要担责。
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条文编号变成了第1256条,措辞也改了三处,一是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换成了"行为人",跟民法总则里对民事主体的分类对上了;
二是把侵权的人和管路的人分开算账,行为人几乎是撒了就得赔,管理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清理防护警示都做到位了,就能减轻甚至不担责;
三是归责的路子也不一样,行为人是无过错责任,管理人走的是过错推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则把管理人 “尽到义务” 的认定标准明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予以判断,并非口头陈述已经尽力即可免责。
阮某案里楼道能不能算"公共道路",法官也是琢磨了一番的。民法典第1255条管的是堆放物倒塌滚落这类,多用在工地仓库这种地方,第1256条才专门冲着公共通行的空间去。
楼道虽窄,但属于住户日常通行的公共区域,功能上与通行道路相近,本案裁判参照了民法典第 1256 条的裁判精神进行说理。物业能全身而退,靠的也正是这条里给管理人留的那道证明门槛,事发前保洁已经做了,撒油是突发的,物业没法一分一秒盯着地面,这个理由法官认了。
阮某最终赔了王女士2.3万多,这个数字跟济南那案子的责任划分逻辑,其实是一个道理,谁撒的谁担,管理人只担该担的那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