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53岁患癌农妇烧了1平方米杂草,被罚500元。她儿子要处罚决定书,执法队长说:“

53岁患癌农妇烧了1平方米杂草,被罚500元。她儿子要处罚决定书,执法队长说:“要什么手续我们给你出什么手续”!

2026年9月16日,河南固始县方集镇,贺女士在自家菜地里除完草,把大约1平方米的杂草拢成一堆,点了火。火烧完,留下了一捧灰。她觉得灰能让土肥一点,菜能长得好一点。

她今年53岁。2021年被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此后一直在家养病,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为了省点买菜钱,她种了一小片菜,自给自足。

烧那1平方米杂草时,她大概没想太多。村里用喇叭通知过不让烧秸秆,她知道。但1平方米,一小堆草,几把灰,在她五十多年的人生经验里,这不是什么大事。

没想到方集镇政府通知她去村委会做笔录。9月17日下午镇政府行政综合执法队找上门,要求她缴纳500元罚款。

贺女士小叔子胡先生现场提出一个要求: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方拒绝了。

现场视频记录下了那段对话。3名执法者,1人穿制服,2人没穿制服,村干部在场

穿制服的男子回了一句话:“无所谓,要什么手续我们给你出什么手续。 ”

这句话,是整个事件中最刺耳的一句。

1、500块罚款的程序门槛,执法人员跨过去了吗?

第一,500元罚款适用什么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贺女士被罚500元。500元超过了200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这意味着,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开单、当场罚款”。他们必须走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他们给了贺女士陈述申辩的机会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未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贺女士的丈夫胡某说,9月17日对方来要500元,他提出用500斤稻谷抵,对方没同意。他提出了一个替代方案,但对方连“不接受”的理由都没有给。 他更没有被告知“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训诫”和“罚款”,执法队长的回应在说什么?

9月18日,方集镇政府综合执法队队长回应新京报:“没有说罚500元,我们是取笔录训诫。 ”

这个回应,和贺女士家属的说法,是完全对立的。

“训诫”是批评教育,不是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处罚,必须走法定程序。如果执法队只是“训诫”,那为什么贺女士的家属被告知要交500元?为什么村干部汪后生说“目前罚款还未交”?

“罚款还未交”这句话,本身就是“确实要求过交罚款”的证据。 如果只是训诫,就不存在“交不交”的问题。如果只是训诫,村干部不会用“罚款还未交”来描述当前状态。

执法队长的回应,把“罚款”改成了“训诫”,试图用一个法律上更轻的定性,来回避程序上的追问。但一个要你交钱的“训诫”,在法律上就是罚款,不管它叫什么名字。

第四,未出具决定书,程序违法的后果是什么?

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违法。

在行政诉讼中,程序违法是法院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更重要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份没有正式决定书的“罚款”,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站不住脚。

2、更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

500元罚款,对很多人来说可能只是一顿饭。但对一个患癌五年、没有工作、靠种菜省菜钱的女人来说,500元可能是她一个月的药费,是她种一季菜的全部投入,是她丈夫提出“用500斤稻谷抵”时心里算的那笔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贺女士烧了1平方米杂草。这是初次违法。1平方米的杂草焚烧,产生的烟尘和污染,在“情节”的衡量中,属于最轻微的档次。

法律给了执法人员“不予处罚”的空间。但执法人员选择了500元。

当一份法定的、必须主动交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说成“要什么手续我们给你出什么手续”;当一个患癌五年的女人用500斤稻谷去商量那500块钱;当“训诫”和“罚款”的区别取决于记者问话的方式——那1平方米杂草烧出来的灰,到底肥了谁的田?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