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男子两次与女子开房,分别付300元、320元,时间在2024年9月21日、10月7日。
女子2025年3月份在扫黄行动中被抓,警方根据转账记录锁定该男子,到6月份传唤了该男子。
男子当场承认,被行政拘留八日并罚款1500元。
事后他申诉表示追责超六个月、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转账是日用品开销。
法院驳回:治安处罚的六个月看的是被公安发现的时间。
女子2025年3月已被查实并锁定证据,属时效内;事后改口不改变当时的有偿性质。
花钱办事还能叫恋爱?法律不买账,这种侥幸心理早断了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