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这件事越看越让人觉得不对劲,一个47岁的男子平时没有稳定工作,靠捡拾树枝和零散劳务维持生活,连智能手机都不会正常使用,可家属帮他申请低保时一查征信,却发现他的名下竟然背着56万多元贷款,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欠钱不还,而是这些贷款究竟怎么通过审批的问题。
李先生2025年回乡帮助哥哥李某峰办理低保,因为身份证丢失带他补办证件并查询征信,结果发现哥哥涉及多家银行和贷款机构,累计贷款达到56万余元,更麻烦的是,其中一笔债务已经进入法院程序,让他的低保申请也因此受到影响。
法院材料显示,2024年河北一家贷款公司曾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李某峰,更准确地说,他在这笔业务中是另一名男子的担保人,贷款方要求其承担约10万元本息,因为李某峰没有参加庭审,后来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他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更蹊跷的是另外几笔贷款,家属查到2023年李某峰名下曾出现一笔车贷,资金直接划给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而记者看到的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名处并不是正常手写签名,而是电脑字体打印出的姓名,2024年他的银行账户还曾出现20余万元资金快速进出和贷款放款后现金取走的情况。
我认为这才是整个事件最应该调查的核心,一个普通人经济困难当然不意味着法律上绝对不能贷款,可一家金融机构在放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之前,最基础的问题总该弄清楚,申请人是谁、是不是本人真实申请、收入和还款能力怎么样、贷款用到哪里、担保是不是本人真实意愿,这些都不能只剩系统里一个名字。
现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写得非常明确,银行办理个人贷款需要调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同时要求核实申请信息真实性,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和债务情况等核心风控事项甚至不得完全交给第三方完成,面谈时还应核实真实身份。
这些规定不能在警方调查结束前直接倒推出涉事银行一定违规,因为记者目前拿到的只是部分合同、流水和家属提供的材料,邮储银行相关支行工作人员也表示,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办理贷款原则上都需要本人办理相应手续,至于为什么合同签名呈电脑字体以及审批过程如何,银行当时尚未给出进一步答复。
另一条线则更加关键,那就是李某峰办理这些贷款和担保时到底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但我认为这里也不能看到精神失常几个字就直接宣布所有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判断看的是一个人在实施具体行为时能不能理解行为性质和后果,家属提供的精神症状测评、脑电图、村委证明和村民证言都可以成为进一步调查材料,但最终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依法认定。
如果未来警方查明有人利用李某峰的身份、诱骗其签字或者冒用信息办理贷款,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因为《民法典》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存在冒名、虚假意思表示甚至欺诈,合同效力、资金责任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都需要重新按照证据处理。
已经生效的那份10万元判决也并不意味着永远没有纠错渠道,最高法公布的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如果后来出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等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因此警方现在调查出的事实可能会直接影响后续司法救济。
征信问题同样有制度化的纠错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可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所以如果这些贷款最终被确认并非本人真实债务,相应不良记录也并非只能一直背着。
我觉得这件事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就是一个本来生活已经非常困难的人,因为一串自己可能都说不清楚的贷款记录,又被套上一层失信身份,家属称村委会已经出具证明,认为他收入微薄、没有固定工作,也不具备正常的大额贷款能力,而广平县公安局已于8月21日正式受理家属报称的被诈骗案件,目前仍在侦查。
所以现在最应该做的不是提前替谁定罪,而是把这56万多元贷款逐笔倒查,谁提交的申请、谁完成的人脸和身份核验、合同到底谁签的、钱最后去了哪里、贷款机构当时掌握了哪些收入和还款能力材料,只要把这条证据链完整还原,究竟是本人贷款、被人诱骗还是身份被利用,自然会越来越清楚。
这起事件最终无论查出什么结果,都应该留下一个更重要的提醒,金融科技可以让贷款越来越快,但越是几分钟就能完成审批,越不能把真正的身份核实和意思表示验证变成形式,因为贷款系统多放出去的是几十万元,可一旦身份被冒用,压在一个普通人身上的可能就是几年甚至更久的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