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准备贷款买车时发现贷款审核无法通过,查询后才得知自己在 26 年前有一笔 1.9 万元的逾期贷款。然而令人不理解的是,男子在得知有人冒用他的名字贷款后。
并未立即维权,一直拖到 13 年后才起诉银行,并要求银行消除不实不良征信记录、登报道歉,赔偿合计 2.5 万元损失。
2012年,袁先生准备贷款买车,审核却因征信问题没有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后,袁先生发现名下存在一笔1999年12月19日在张家界办理的1.9万元贷款,而且已经逾期。袁先生称从未办理过这笔业务,问题由此落到了身份是否被冒用上。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99条已经保护公民姓名权,并禁止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因此,1999年如果有人冒用袁先生姓名签署借款文件,当时已经有判断这种行为性质的民事法律依据,并不是到《民法典》实施后才开始保护姓名权。
征信制度也在此后逐步完善。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和异议处理作出规定。
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联网运行。一个人在不同地区形成的贷款、信用卡等信息,由此能够进入统一体系。
袁先生2012年申请汽车贷款时能够查到多年以前的张家界贷款,正与全国征信基础设施的建立有关。
2007年,银行身份核验又增加了新的技术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银行办理有关业务时,可以核验客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这个制度不能倒推1999年涉案银行当时采用了什么流程,但能说明此后金融业务对证件信息是否对应实际办理人的核实能力已经明显增强。
袁先生发现异常后并没有立即处理到底。到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个人认为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核查和更正。
也就是说,发现陌生贷款以后,制度上已经存在正式的征信异议渠道,并非只有诉讼一种办法。
同一条例还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五年。这里的“五年”并不是从贷款发生当天机械计算。真实逾期与冒名产生的错误信息性质不同。
真实逾期涉及信用行为结束后的保存期限,冒名贷款则要先确定贷款是否属于本人。如果合同和身份信息无法对应本人,核心就是纠正信息归属,而不是等待记录自然消失。
2025年3月,袁先生起诉银行。银行坚持贷款手续没有问题,袁先生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确认,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袁先生书写,案件因此有了关键证据。
法院认定银行在贷款人信息审查方面存在问题,应配合消除相关不良征信记录。袁先生提出的道歉和2.5万元赔偿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银行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从1987年的姓名权保护,到2005年的征信管理规则、2006年的全国联网,再到2007年的身份核验系统和2013年的征信异议机制。
这起纠纷所处的制度环境一直在完善。袁先生最终解决问题,依靠的是对身份信息、合同签名和征信记录逐项核实后形成的证据。
信源: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