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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广东汕尾,女子因感情破裂,向比她大10岁的男友提出分手,谁知男
“冤不冤?”广东汕尾,女子因感情破裂,向比她大10岁的男友提出分手,谁知男友竟要求在野外发生一次关系才答应分手。女子假意答应,到达现场后却临时反悔,气得男友持斧头将其残忍杀害。案发后,男友辩称是女子自己摔倒在斧头上死的,不是他杀的,甚至当庭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这起案子发生在2024年8月16日中午。60岁的吴某无稳定收入、沾染赌博,同居11年间长期依靠50岁小学教师文某经济贴补,还多次对文某实施家暴、言语威胁。当日吴某骑着一辆旧摩托车,载着文某一路往偏僻山头驶去。文某坐在后座,一路不断劝吴某回头,说回家慢慢谈也可以,但吴某只是闷头骑车,一句话都不搭。二人在一处山坡下车,走进树林深处后,吴某催促文某脱衣服,文某却当场反悔,坚决不肯。争吵之下,吴某从摩托车储物袋抽出事先藏好的斧头,追着文某猛砍。文某跪地求饶都没能换回一丝手软,直到人不再动弹,吴某才停手。傍晚时分,路人发现尸体,家属调取监控锁定吴某,警方很快将其抓获。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吴某的翻供、狡辩表演正式开始。审讯时称斧头只是拿来吓人,一审庭审又改口称文某是自己摔倒撞在了斧头上,随后又抛出患有精神疾病的说法,试图减免罪责。这套多重抗辩套路,在近年全国重案审理中十分常见,但现代刑侦、司法鉴定体系已有完整应对规则。真正让吴某全部辩解彻底破产的,是提前藏匿在摩托车上的斧头。若只是单纯商谈分手,完全无理由提前携带致命凶器,该物证直接证实吴某事前已具备杀人预谋。同类“伪造意外脱罪”的套路,在2020年11月2日重庆南岸姐弟坠亡案中被完整戳穿:张波与女友叶诚尘长期共谋除掉两名幼童,趁母亲外出将孩子从15楼掀下,随后穿着睡衣跑到楼下嚎啕大哭,伪装意外丧子。民警勘查窗台痕迹与现场物理特征,排除孩童自行攀爬坠落可能;刑侦技术恢复二人删除的一万七千余条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数月密谋全过程。2021年12月28日重庆五中院一审判处二人死刑,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1月31日两人被依法执行死刑。伪造意外的说辞,在完整刑侦证据链面前无法成立。再说吴某拿出的精神病抗辩。近年司法系统已收紧精神病免责认定标准,2016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命案,被告人申请精神病鉴定,必须由省级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组会诊。鉴定不只评估作案瞬间精神状态,还要综合是否存在预谋、有无反侦查掩盖行为、庭审能否清晰翻供狡辩等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吴某提前备好凶器、事后编造摔倒致死的说辞,足以证明其具备完整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经省级专家组鉴定,吴某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抗辩未被法院采信。文某长期遭受家暴、11年间持续经济帮扶吴某,却未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反家庭暴力法》早已提供完整维权渠道。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同居亲密关系受害者同样可报警、向法院申请保护令。通过公权力强制隔离施暴人,制止骚扰、威胁、殴打行为。文某的悲剧也提醒所有遭遇亲密关系暴力的人,法律保护渠道一直存在。关于死刑适用,参考最高法《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民间婚恋矛盾引发的命案可慎用死刑,但“慎用”不等于无条件从轻。2020年杭州江干许国利杀妻分尸案就是典型参照:许国利因家庭矛盾提前准备安眠药、切割工具,预谋杀害妻子,分尸后抛入化粪池,事后面对媒体伪装寻人。警方依靠小区异常用水量排查,化粪池提取人体组织DNA锁定证据。2021年7月26日杭州中院一审判许国利死刑,2023年3月21日经最高法核准执行。该案裁判文书明确:只要存在事前预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事后刻意掩盖罪行,即便属于婚姻家庭矛盾,也不会从轻免死。汕尾本案中,吴某提前准备凶器、行凶手段残忍、案发后隐瞒事实、庭审多重翻供狡辩,全部属于从严量刑情节。2025年6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1月27日二审开庭,文某家属仍在等待二审最终裁定。信源:扬子晚报二审开庭报道
贵州,一个18岁的小伙子带着17岁的女子去寻快乐,嗑了药之后女子开始意识模糊,小
贵州,一个18岁的小伙子带着17岁的女子去寻快乐,嗑了药之后女子开始意识模糊,小伙子把女子带去出租屋想要发生关系,没想到小伙子因为自己的缘故没有得逞,女子醒来之后发现自己衣衫不整,立刻确定是男子的行为,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小伙子因为一时糊涂,最后下场也悲催了。(智慧生活报6月2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据悉,有一个18岁的小伙子金某,他有一位女性朋友叫做龙某,龙某时年17岁,两个人关系还算可以。事发这一天,金某约上了龙某,说准备去找彼此的朋友杨某,几个人商议了之后,说要聚到一起乐呵一下。所谓的乐呵,那就是嗑点东西,三个人还说要一起。三个人来到了杨某的住处,一起开心了。服完之后,女子龙某就开始嗨了,随后身体又开始有些乏力,没多久,意识就模糊了。金某见此状,就起了不好的心思。趁龙某倒下来,金某下定了决定,随后就准备跟龙某发生点事情。没想到,金某的身体不大争气,因为自身的缘故,他就没有得逞,侵犯并没有成功。后来,龙某也逐渐清醒了过来,看到自己的情况,她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她几乎可以确定:必定是金某所为。很快金某就被抓捕归案,到案之后,金某对于自己的行为也是供认不讳,确定三个人,聚到一起,也做了不法的事情。而金某这个人,成天就是游手好闲的,本来是应该念书的年纪,心思没有在学习上,整天就是做这些不着边际的事情。现在才18岁,却犯上了这样的事情,以后的未来,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网友表示,家长脱不了干系。那么,金某并没有达成既遂,难道真的就要摊上刑事责任吗?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从金某着手对龙某动手动脚,给她褪衣物开始,其实就已经实施犯罪的行为了。金某因为个人的原因,嗑了东西,身体缘故,这才导致未遂,但是他的主观目的,百分百就是想要实施侵害的。总之,犯罪未遂,那也是犯罪,也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虽然没有成功,但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没有完成犯罪,跟自己的主观意识相悖。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的,也要严厉惩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结合金某有坦白的情节,未遂,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本案的客体,是17岁的女子龙某,其年龄缘故,法律上还属于未成年,这类群体遭受侵害,司法应该从重处罚。《刑法》第236条规定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跟妇女强行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已经构成侵犯罪。本案中女子的遭遇,属于“其他手段”,就是在嗑了东西之后,昏迷了,没有意识了,这个时候遭受了男子的靠近,并且要做违法的事情,法律上直接就认定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具备了犯罪的意思,看到意识模糊的龙某,想要接近她,靠近她,并且还进一步有其他手段,已经进入了犯罪的阶段。由此可见,男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而是已然实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即便是未遂,但是也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量刑标准来判定刑罚。只不过,未遂,可以依据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毕竟欲而不能,并不等于未遂;能而不欲,则不等于自己主动中止。加上即将被侵犯的龙某,才17岁,还没有年满18岁,法律上还属于受到保护的对象,面对这样的事情,属于从重情节,从轻判定的幅度有限。所以说,犯案者金某,依法要面临刑事处罚。而另外两个参与者呢,包括龙某在内,其行为构成治安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单纯的嗑这类新式的物品,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也触犯治安法规,依法要面临10-15日行政拘留,并且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但是人数较多,则要从重处罚。所以说,另外两位,也要承担治安责任,受害者龙某,也是治安违法,但是没有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受到司法的特殊保护。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呢?信源:智慧生活报
这个案子有意思,反复横跳反转
这个案子有意思,反复横跳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