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在与朋友喝酒聚餐期间,接到一通挪车电话,于是下楼在小区内挪动了下车辆。谁知执勤交警竟进入小区将男子查获,发现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2.1mg/100ml,故认定男子构成醉驾,导致男子被提起公诉。男子不服,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小区内部道路挪车,交警无职权干涉。但交警队提交了男子朋友的一份口供,让男子感受到了什么叫做“背刺”。
据悉,2026年1月10日,马先生受同小区朋友的邀请去蹭晚饭。当时马先生正在外面办事,直到傍晚饭点的时候,才开车回了小区。为了方便,马先生直接把车停在了朋友家楼下。
晚上21时许,酒席结束后,马先生突然接到一通挪车电话,于是下楼准备挪下车。可谁知才挪了一段距离,就有交警进入小区内部,将正在挪车的马先生当场拦停。
之后,交警示意马先生配合呼气检测,结果数值显示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为了确认马先生醉酒的具体数值,交警又将马先生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最终鉴定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2.1mg/100ml,的确属于醉驾。
警方以马先生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整套案卷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由于马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在小区内挪车,而且警方提交的证据尚存在瑕疵,所以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在6月8日亲自去涉事小区核实了情况,同步调取了马先生的通话记录、监控录像、证人孙某的笔录完善了证据链,确认马先生的确构成醉驾。
之后,检察机关以马先生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阶段,马先生依旧拒不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醉驾,他向法院提出两项辩解理由:
第一,车辆一直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并未开到大马路上,根本不属于交警管辖的范围。
第二,自己是接到邻居的挪车电话,临时短距离挪一下车位,并非上大马路上驾驶,情节轻微,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查了证据后确认,当晚确实有挪车来电,与马先生共同饮酒的朋友均能够作证。但是,马先生将挪车电话挂断后,当场表示要自己开车回家,朋友孙某对此进行了作证。
根据小区监控画面显示,马先生开车的行驶路径是通往自家楼栋的,中途没有任何停靠、移位、调整车位等操作,所谓的“挪车”只是事后托词罢了。
除此之外,马先生所住小区是拆迁安置小区,尚未设置门禁、道闸、门岗等,外来车辆不用登记,能够随意进出小区。
小区内部道路直接连通外部市政马路,周边居民、外来车辆经常借道穿行、临时停车,整条内部道路完全具备公共通行属性,和城市主干道没有本质区别。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既然现在可以确定马先生所住小区并非封闭式小区,而是开放式小区,可以随意让社会车辆进出,那就说明小区内的道路,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
该意见第12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予追责。
可是马先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2.1mg/100ml,且他并非是为了挪车,而是要开车回家,所以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马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依法对其作出拘役1个月,罚金9000元的处罚。
当然,对马先生的处罚远不止于此,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还要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很多人下意识把“道路”局限于城市大马路,认为自家小区并非大马路,但开放式小区内老人、小孩散步,电动车来回穿行,外来车辆频繁路过,风险一点不比大马路上小,醉酒开车一旦失控,很容易撞到路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喝酒之后就绝对不能碰方向盘,千万不要抱着“只是挪下车”的心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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