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厦门,一名女销售拼尽全力创下280万超高业绩,稳居公司榜单前列,原本稳稳拿下公司承诺的15万购车大奖,可就在她坐等领奖时,公司突然翻脸拒发奖金,理由是她和同部门同事谈恋爱!被拒后女子据理力争,公司又接连编造提前离职、无购车凭证2套借口搪塞,多次沟通始终无果。无奈之下女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直接裁定公司全额补发奖金,败诉的公司依旧不服,接连提起一审、二审上诉,谁知最终终审结局大快人心、狠狠打脸公司。
蒋某就职于厦门一家企业,岗位是销售。在职期间,她认真跟进业务,全年业绩突破280万元,在公司内部的业绩榜单里名列前茅。
按照企业提前公布的奖励方案,业绩排名靠前的员工可以获得一笔15万元的购车奖励,蒋某顺利达到全部评选标准,拿到了获奖资格。
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可等到约定好发放奖金的日子,蒋某迟迟没有收到这笔钱。
她主动找到公司询问缘由,公司给出的解释让她难以接受。
企业称内部有明文“铁律”,不允许同部门同事发展恋爱关系,而蒋某正好和部门内同事相恋,已经违反这条规定,没有资格领取奖励。
除此之外,公司还补充两条理由,一是蒋某办理离职的时间早于奖金发放日期,二是奖励名义为购车基金,蒋某没能提供对应的购车单据。
面对公司接连抛出的说法,蒋某并不认可。
业绩是自己脚踏实地打拼出来的,奖励规则提前对外公示,达成标准就应当兑现。
个人恋爱属于私人生活范畴,公司不能用内部规定干涉,更不能以此克扣劳动报酬。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蒋某决定拿起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之后,相关机构认定公司拒发奖金的理由站不住脚,裁定企业向蒋某足额支付15万元。
裁决下达之后,这家公司依旧不肯接受结果,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完整梳理案件所有线索之后给出清晰判定,公民拥有婚恋自由,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进行干涉。
公司自行制定、禁止同部门员工恋爱的规章制度,本身和现行法律冲突,属于无效条款,无法作为克扣奖金的依据。
同时,奖金发放条件以业绩达标为准,离职时间、购车凭证不能成为拒绝兑现奖励的借口。一审判决支持蒋某,公司继续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有人说,办公室恋爱容易影响团队协作,企业出台相关规定情有可原;还有很多人站在员工这边,认为工作和私人感情应当分开,付出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不能被不合理的内部规定随意剥夺。
这件案子也给职场人和企业双方都敲响警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底线是不能触碰法律。
企业可以规范员工在岗的工作行为,维护团队秩序,但没有权力插手员工下班之后的私人情感生活。
想要规避职场恋爱带来的管理难题,可以选择轮岗、调整岗位这类温和合规的方式,不能直接设置霸王条款,随意扣除员工薪资、奖励。
对于普通打工人来说也要清楚,劳动合同、公司奖励方案里,任何违背法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文,本身不具备约束力。
当辛苦换来的报酬被无故克扣,不要自认倒霉,保留业绩记录、聊天记录、奖励公告等证据,通过仲裁、诉讼合理维权。
职场相处,讲究权责对等。企业尊重员工的合法权利,员工踏实完成本职工作,互相尊重、依规办事,才是长久稳定的相处模式。规则永远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任何脱离法律框架的内部约定,最终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制定的制度不能违反法律。
该公司自行设置“禁止同部门员工恋爱”规定,超出合法管理范围,干涉员工私人生活,这条内部规定本身无效,不能用来拒发蒋某的业绩奖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恋爱自由属于婚恋自由的延伸,受法律保护。
蒋某达标280万业绩,满足事先公示的奖励条件,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公司不能以恋爱、提前离职、缺少购车凭证这些理由克扣报酬,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法条认定公司理由不成立,判决公司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也提醒企业,管理规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我想说,职场打拼凭的是实力,劳动报酬理应按劳所得。遵守法律底线,尊重员工权益,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也能让每一份辛苦付出都被公正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