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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0号凌晨,在某饭店女生宿舍,孙金刚、李光辉还有张某三个大男人,趁

2003年9月10号凌晨,在某饭店女生宿舍,孙金刚、李光辉还有张某三个大男人,趁着后半夜没人看管,直接硬撞开女服务员集体宿舍房门冲了进去,屋里全是睡觉的年轻姑娘,一点防备都没有。
 
孙金刚之前追过宿舍里的尹小红,人家姑娘没看上他,还骂了他一句傻。再加上他们仨之前在山庄吃饭、拿烟、洗桑拿没给钱,尹小红跟经理说了这事,导致李光辉被开除。
 
就这么点破事,三个大男人气不过,当晚就凑一块儿商量,要把尹小红强行带下山关两天,还要在她身上留“记号”。这就是赤裸裸的绑架加故意伤害!
 
当晚11点多,三人喝完酒就上了山。到了凌晨2点,孙金刚把院子的小木门踹开,敲女工宿舍门,尹小红不开。到了凌晨3点,这伙人从房门右侧破了的玻璃窗伸手把门插销拉开,硬闯了进去。
 
进去之后孙金刚直接冲到尹小红床头,掀开被子就动手打人,撕扯她的睡衣,把人家姑娘左肩上的睡衣吊带全拽开了。
 
一个姑娘半夜睡得正香,突然三个男人冲进来,被子被掀开,衣服被撕烂,身体暴露在陌生人面前,这跟强奸有什么区别?
 
同屋的吴金艳看不下去了,从床上下来拉架。结果孙金刚转头就给了她一拳头,一把扯开她的睡衣前襟。一个22岁的姑娘,半夜在宿舍里被陌生男人撕光衣服,身体暴露在三个男人面前,这种羞辱谁能忍?
 
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削苹果的水果刀,刀刃14.5厘米长,朝着孙金刚乱划,把他左臂划伤了,孙金刚捂着胳膊往后退。
 
这时候李光辉从桌上抄起一把铁挂锁,长11厘米宽6.5厘米,足足550克重,举起来就要砸吴金艳的脑袋。
 
吴金艳持刀刺向李光辉,一刀扎中左胸,李光辉倒地,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90分钟后,警方把吴金艳带走了。
 
检方后来怎么说的?他们认为李光辉拿锁砸吴金艳是为了“制止孙金刚和吴金艳之间的争斗”,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危害后果尚未发生,所以吴金艳这一刀不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警方在提请逮捕书里,把李光辉“拿铁挂锁砸”的行为描述成了“拦截”。
 
凌晨三点,三个男人闯进女生宿舍,殴打、撕衣服、暴露身体,其中一个还抄起一斤多重的大铁锁要砸人脑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姑娘还能有什么“多种求助的选择”?
 
宿舍院是三层楼,一个男厨师住三层,二层是客房没人住,一层就这一间女工宿舍,周围根本没人,喊破喉咙也没人能听见。
 
检方居然说“危害后果尚未发生”,非得等铁锁砸到脑袋上才能算危险?那跟等子弹打中胸口再喊救命有什么区别?
 
吴金艳被关了10个月。这10个月里,她男朋友以为她这辈子出不来,另娶了别人。老家村子里到处传她的流言蜚语,让她抬不起头。
 
她一个小学四年级就辍学的农村姑娘,跑到北京打工只想挣点钱贴补家用,结果摊上这种事,命差点没了,清白差点没了,男朋友没了,名声也没了。
 
好在一审法院没按照检方的思路走。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吴金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还索赔18万多。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吴金艳无罪。法庭上她眼泪止不住地流,说“感谢法院还我清白”。这10个月的牢,她说不要求国家赔偿了。
 
这个判决为什么重要?因为它确立了一个原则: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法律保护好人自卫的权利,而不是逼着好人在挨打之前先算清楚对方这一拳够不够重。
 
但这个案子也让我想得更多。三个大男人就因为被开除了、被拒绝了,就能半夜闯进姑娘宿舍又打又撕。
 
在他们眼里,姑娘的身体算什么?姑娘的尊严算什么?他们理直气壮地觉得,我喜欢你你就得跟我好,你告我状我就得收拾你,你不开门我就踹门进去。
 
这种逻辑太可怕了。更可怕的是,事发之后检方一开始的态度,居然帮闯进宿舍的人说话,反过来质疑一个被撕光衣服的姑娘防卫过当。
 
幸好法院最终守住了底线。但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正当防卫这件事,在实践中往往不是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者和司法者怎么理解“危险”的问题。
 
一个550克的铁锁举起来要砸脑袋,这算不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一个姑娘半夜被三个男人堵在屋里撕光衣服,这算不算走投无路?这些问题如果一开始就答对了,吴金艳根本不用坐那10个月的牢。
 
好在最终的结果没有让好人寒心。但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一个判决书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