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值班时将小姐叫到保安室,交易结束后身体不适倒地不起,经鉴定死因为精神心理紧张、剧烈体力活动、过度疲劳、饮酒等,男子儿子要求申请工伤,被人社局拒绝后诉至法院,案子历经 3 次审理,最终法院这么判!
要理解青岛黄岛这起案子里管磊为何执拗地把人社局告上法庭,得先把视线挪到几年前,江苏南通那家纺织厂的锅炉房。
2016 年夏天的一个后半夜,锅炉工张某原本该盯着仪表看压力值。厂里规矩摆在那,锅炉一旦出事,整个车间都得停。
可那天夜里实在闷热,张某估摸着压力短时间跳不上去,就顺手拎了个旧网兜,摸着黑往厂区围墙外的小河边走,想抓两只青蛙回去下酒。他也没多想,脚下一滑就栽进了河里,等第二天工友发现时,人已经泡得发白。
家属找到当地人社局,理由讲得也顺:夜班时间没结束,人也没走出厂区范围,怎么就不算工伤?人社局跑了现场,问了同班的几个人,弄清楚张某完全是自己脱岗去玩,跟锅炉半点关系没有,随后作了不予认定的决定。
案子进了法院之后,法官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翻出来一条条讲,工作时间只是外壳,真正的核心判定标准是 “因工作原因”。
单纯满足地点、时段,行为和本职工作无关,不能认定工伤。张某那晚的死跟锅炉工作职责无关,法院驳回家属诉求。
这个道理,放到 2018 年 10 月广东深圳那家电子厂里也一样管用。流水线工人李某坐在自己工位上被同事王某抡着金属配件砸伤了头和胳膊,法医鉴定为重伤。
李某躺在病床上盘算,这总归是上班时间在工位上被打的,工伤跑不掉。他援引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可社保局调取公安笔录查清起因是二人私人借贷纠纷,争吵、斗殴和流水线装配、班组管理等工作职责毫无关联。
法官释法:“履行工作职责” 是法定核心要件,保安阻拦盗窃被殴打、质检员因质量判定遭报复受伤属于工伤;私人恩怨在工作场所爆发冲突,不能仅以在厂区内为由认定工伤。李某的诉请被驳回。
这两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管磊父子的纠纷。管树五十多岁,身体单薄干不动重活,为了给三十三岁的儿子分担一点,才在家附近那家物业公司报了名,培训合格之后被派到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仓库看门。
案发那晚是 5 月 19 日夜里九点多,黄岛区中医医院的 120 赶到仓库时是 21 时 57 分,人已经没了,现场初步判为猝死。管磊在 9 月 25 日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要求补正材料,10 月 1 日正式受理。
走访笔录、监控、转账记录完整核实后,人社局确认死亡诱因包含精神心理紧张、剧烈体力活动、过度疲劳、饮酒,且管树值班期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该行为与看守仓库的岗位职责无任何关联,11 月 20 日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管磊。
管磊咽不下这口气。他抓着两点不放:一是急救病历和证人证言都能证明管树是在仓库范围内发的病,地点符合工作场所;
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写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第十六条列明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类排除情形,管树均不满足。
这里需要厘清司法裁判关键区分:法条中 “工作岗位” 不等于单纯物理上的工作场所,除地点、时段外,还要求当事人事发时正在履行本职工作。
真正让他诉求难以成立的,参考 2020 年 12 月北京货车司机赵某同类判例。赵某外派等货期间私自外出饮酒,返程车内猝死,死因是酒精诱发心脑血管疾病。
家属同样依据第十五条主张视同工伤,法院结合第十六条醉酒排除条款、事发行为与货运履职无关,驳回全部诉请。
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劳动者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职业风险,而非个人自主实施私人不当行为引发的损害。
管磊的案子走完三轮审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 / 再审)。法院统一裁判逻辑:保安室属于单位管控的物理场所,但 “工作岗位” 判定需结合实时行为;
管树猝死前实施嫖娼的私人违法行为,完全脱离仓库值守工作职责,不满足视同工伤的核心要件。人社局调查程序合法、事实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判决驳回管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五十元受理费由管磊自行承担。
管树想要减轻子女负担的初衷,不能突破工伤认定法定要件获得工亡待遇。
信源:网易新闻《山东青岛保安值班嫖娼猝死,儿子申请工伤三轮诉讼全部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