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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够倒霉的!广东广州,李先生把自有房子以一百六十八万的价格卖给王女士,折算下来

这也够倒霉的!广东广州,李先生把自有房子以一百六十八万的价格卖给王女士,折算下来每平方米两万六千元,交易刚完成没多久,李先生就收到消息,这套房子划入拆迁片区,拆迁补偿标准能给到每平方米六万元,他当场就反悔了

看到巨大的利益差距,李先生心里不平衡,直接找到刚买房的王女士,提出要解除当初的房屋买卖协议,对方没有同意

协商行不通之后,李先生直接去法院起诉,给出的理由是自己平时不留意拆迁相关消息,签合同的时候完全不清楚这片区域马上要拆迁,如果提前知情,绝对不会低价出手这套房产,认定自己当初卖房的想法存在重大误解,希望法院撤销这份购房合同

面对起诉,王女士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她买房纯粹是自住刚需,不是想着囤房炒作,当初双方定下的一百六十八万总价,放在签约当时周边同类型房屋里,完全贴合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本身不存在价格虚高或者信息不对等的问题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完成,就代表双方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交易过程里没有隐瞒、欺诈或是关键信息缺失的情况,单纯因为签完合同之后房屋迎来拆迁、能拿到高额补偿,就单方面反悔要求作废合同,既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也违背交易里最基础的诚信和契约原则,最终一审直接驳回李先生全部诉求,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没有继续上诉,这份判决正式生效

整件事看着是李先生亏了差价,实际核心问题还是很多人分不清交易风险该由谁承担,很多普通人会下意识觉得,事后出现大额收益,当初的交易就不算数,这种想法本身站不住脚

房屋买卖属于一次性的市场交易,签约那一刻的市场行情、片区规划信息,就是判定交易是否公平的唯一标准,拆迁规划消息如果在签合同前没有正式对外公示,不属于卖家必须提前预知的信息,不能把自己疏于了解政策、忽略片区动态的责任转嫁到买家身上

契约精神从来不是约束某一方,而是买卖双方共同遵守,签合同的时候双方都拥有同等了解片区信息的机会,王女士没有刻意隐瞒拆迁消息,也没有压低价格恶意收购,完全按照当时正常市价成交,整个交易流程合法合规

李先生卖房是自愿做出的决定,事后出现增值红利属于交易完成后产生的市场变数,这类收益风险,在交易达成的瞬间就已经完成转移,房子产权过户到买家名下,后续拆迁对应的所有权益自然归新房主所有

换个角度想,如果这套房子交易之后不是拆迁涨价,而是片区规划调整导致房价大幅下跌,相信李先生也不会主动找到买家,愿意补足对方的亏损,人大多只会在意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忽略规则带来的对等约束

法律不会只偏向受损一方,而是全程维持交易的公平稳定,一旦允许任何人在交易获利出现变动后随意撤销合同,所有二手房交易都会失去稳定基础,后续所有人买房卖房都要承担随时被反悔的风险,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会彻底打乱
房子刚卖出就遇拆迁 能反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