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陕西,男子误交酒肉朋友,跟自己所谓的好兄弟去喝酒,喝完之后,这个朋友嫌弃男子话多

陕西,男子误交酒肉朋友,跟自己所谓的好兄弟去喝酒,喝完之后,这个朋友嫌弃男子话多,俩人开始吵架,随后朋友拿起酒瓶砸向男子,打斗期间,男子的头被朋友两次砸伤,在其他人的劝解下,暂且将二人拉开。饭局因此中断,男子自己驾车离开,没想到后脑勺被朋友弄的生疼,随后就躺车内“睡着了”。

到第二天,男子才被发现,但是身体已经僵硬,体检得知,是因为后脑勺的两次敲击导致,看来,酒肉朋友脱不了干系了。

(智驱融媒7月3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要说这位沈先生,43岁的他是家庭的顶梁柱,主要经济来源是靠他售卖水果,还有两个孩子要他抚养。

平时沈先生也结交了一些酒肉朋友,这个人叫做李某。表面看起来两个人走的很近,谁知道,友谊的小船说翻就能翻的。

事发这一天,沈某接到朋友的邀约,要去某处参加聚餐。沈某跟朋友李某一起前往。

到酒局上的时候,桌上已经坐了一些人,人到齐,合计6个人参与了本次酒局。

沈先生为人可能唠叨一些,但是讲话也不是什么罪过吧,李某就不耐烦了,一直嫌沈先生话多,让他少讲些,要么就回酒店里休息。

这两个人就开始争执,随后引发口角,后面直接开始吵架,甚至打斗。

旁边的4个人,就在一边看笑话,以为两个人就是打斗玩玩的,没想到,李某直接拿起酒瓶,砸向沈先生的后脑勺。

随后,再次敲击,第二次伤害沈先生的后脑勺。

被打之后,沈先生就开始反击,两个人开始打斗。这个时候,其他4个人才开始上前劝架,将两个人给拉了分开。

众人想要查看两个人的情况,身体没有伤害,没有外伤等,当时确定问题应该不严重。

沈先生当时想要报个警处理的,后来为啥没报也不清楚,但是饭局因此中断了,李某也直接溜走了。

当时走的时候,大家都没有人劝沈先生,因为他喝酒了,自己开车走了,没人表示阻止。

驾车离开之后,沈先生将车子停在村落附近,准备在车内休息。第二天上午的时候,有一个村民以为沈先生在看手机,就没有打扰;过了一会,还是这个村民,发现男子还在这边,也没动,凑近一看,这才发现出事了。

至此案发,沈先生被送去相关部门,且做了诊断,确定其离世原因,脑部被物件砸击受伤导致。

可以确定,李某持续使用酒瓶敲击,这个行为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依法对李某进行抓捕、且立案侦查。

当然,同桌的其他4位同饮者,也都到案了,将方式的情况一一作了解释跟交代,大家表示,李某平时跟沈某关系比较好,没想到这次说翻脸就翻脸了。

李某就是传说中的酒肉朋友,谁知道呢,沈先生最后折在自以为是兄弟的李某手里了。

案件还在审定,基本的处理就是,4位同饮者,均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去分摊经济补偿;

至于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作出民事损害赔偿。

《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甚至离世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抑或是死 刑。

犯下这个案子,是重罪,法定的起刑点都是在10年以上。

这个李某,喝酒喝着竟然想要打人,完全就是任意妄为,而且还专门针对人家的头部,随后也不施救,直接就溜走。

李某被抓后,其究竟是量刑从重、还是从轻判定呢,就要看他的行为。

第一、李某使用钝器,案中的酒瓶,去敲击受害者沈某,行为非常的危险。
第二、还连续两次敲打,伤害的行为不断的持续。
第三、在喝酒之后施暴,并且还在聚餐场合,属于公共场所,扰乱了秩序。
第四、明知对方是朋友,还要作出伤害,熟人作案,危害更大。

所以综合来看,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定从重的情节,将会加重刑期。

出事之后,那些同饮者估计也很紧张,确实,他们也要面临法律的追责。

《民法典》规定,同桌饮酒的人员负有酒后安全扶助、制止危险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他4个人,民事为主,一般不涉刑。

事发之后,同桌者4个人,没有立刻上前制止,事后也没有喊救助车,贻误了伤情,甚至没有劝阻沈先生,因为他酒后驾车。

因此,几个人要根据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各自去对沈先生的家属作出经济赔偿。(李某需要承担70%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都怎么看?

信源:智驱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