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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亲骨肉的命当儿戏!广东汕头,有监控拍到一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把年幼的女童直接抱起来

拿亲骨肉的命当儿戏!广东汕头,有监控拍到一穿蓝色衣服的男子把年幼的女童直接抱起来扔进了河里,这一幕正好被骑电动车的男子看到了,这个好心的男子把孩子从水里捞了上来,没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来源:红星新闻2026年7月2日16点03分发布的现场监控和相关报道。

这事发生在广东汕头潮阳的西胪镇,事发7月1日上午10点46分。全程都被路边的监控设备完整记录下来,画面细节清晰到让人揪心。

监控画面里,身着蓝色衣服的男子,带着年幼的女童走到了监控盲区的位置,短短七秒钟的时间,没人知道盲区里发生了什么。只看见下一秒,他就猛地抱着孩子冲出来,快步冲到河边,毫不犹豫将整个人扔进河道中。

就在事发瞬间正好有位骑电动车的路人路过现场,这位好心的路人亲眼目睹了惊险一幕,没有丝毫犹豫,立刻停车冲下河,奋力将落水的女童托举出水面。

岸边还有一位路过的大姐及时上前接应,伸手稳稳接住孩子,将孩子抱在怀里安抚,两个人默契配合,短短几十秒就救下了这个孩子。

孩子被救上岸之后,蓝衣男子并没有第一时间上前查看孩子的状况,也没有半点愧疚和慌张的样子。没过多久,一位老人赶到现场,上前数落了这名男子几句,随后直接将受惊的女童带走。

事发之后,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核查。

核查确认这名蓝衣男子是女童的直系家属,并非外人施暴,让人揪心的同时,也让所有人满心疑惑,亲人为何会对孩子下此狠手。

后续通报证实,经过专业检查鉴定,这名涉事男子存在精神异常情况。

目前男子已经被送往专业精神病院,接受专项管控和治疗,被扔进河里的女童身体并无大碍,没有出现外伤和内伤,情绪也在慢慢恢复。

当地乡镇和村委也已经同步跟进后续事宜,重点盯紧孩子的日常看护问题。

杜绝孩子再脱离监护人的视线,同时严格落实涉事男子的监护治疗措施,从根源上规避二次风险。

目前案件更多细节,还在等待官方的最终通报。

当众遗弃、伤害未成年孩童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定性?精神疾病是否能成为伤害孩童的挡箭牌?

可以明确一点,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从来都不是无条件免责,法律对此有清晰且严格的界定标准。

依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危害行为,需要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哪怕是发病期间作案,只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依旧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绝非直接免责。

结合本案来看,男子主动抱走孩子、藏匿至监控盲区、精准跑到河边抛人,整套动作连贯完整,有明确的行为逻辑。这就需要重点核查,事发时他是否处于发病状态,这也是本案的核心关键。

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遗弃、故意伤害未成年人。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作为孩子的直系家属,本身负有法定监护、抚养、保护义务。他非但没有守护孩子安全,反而主动将幼童置于溺水身亡的极度危险境地,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监护职责。

哪怕最终司法鉴定认定其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用承担刑事处罚,也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全方位保障孩子后续的成长安全。

精神障碍人员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和管控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陪同到场、数落男子的老人,大概率是其家属监护人。没有做好管控看管,导致男子做出伤害孩童的极端行为,存在明显监护失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精神异常不能成为肆意伤害未成年人的免死金牌,监护失职更不能一笔带过。

对此,大家觉得这名涉事家属该不该被追责,孩子后续的监护问题该如何妥善解决?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