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电视剧都不敢这样演!”一女子在17岁时,爱上了52岁已婚大叔,两人还多次发生亲密关系。后来,在他们分手后不久,女子又找到一位新男友,并很快为对方生下一个儿子。然而,多年后,孩子因入学需要亲子关系证明,女子这才发现孩子竟并非男友亲生,也就是说,孩子的生父是之前的已婚大叔。女子随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等,法院这样判了。
2015年,女子杨某刚满17岁,彼时,她刚刚下学,未经世事,难懂人心险恶。
也正因如此,杨某被一52岁已婚男子张某蛊惑。两人正式谈起了恋爱,期间,他们还多次发生关系。
后来,张某以他有家庭原因为由,和杨某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杨某又认识了男子黄某,两人很快走到一起。
没多久,杨某发现自己怀孕。结合时间线,杨某理所当然以为孩子是现任男友黄某的,也就没多想。
2017年5月,孩子顺利出生。
接下来好几年,黄某也是一心一意付出照顾孩子。
直到孩子要上学,办学籍、办证明需要亲子证明。
黄某则按流程去做检测,这才发现自己根本和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因为这件事,黄某和杨某闹得很不愉快,两人的关系摇摇欲坠。
杨某回想起过往经历,意识到孩子应该和52岁的张某脱不了干系。
于是,杨某想方设法取得了张某的毛发样本,送去做亲子鉴定。结果坐实:张某,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杨某心中五味杂陈,她希望张某能够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可张某的态度却十分冷漠,死活不肯承认孩子的身份,更不愿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
走投无路下,杨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向孩子给付抚养费并承担精神损失。
说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也着实让人挺无语的。
52岁的男子,有家庭,有妻子儿女,居然出来嚯嚯17岁未成年的小姑娘,他恶不恶心啊?他怎么能下得去手?还有没有一点道德底线?
当然,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更让人痛心。
17岁的女孩,本应是上学的年龄,却出来受骗,早早生子。她的父母又在哪里呢?尽到对孩子的监管义务了吗?他们在得知女儿的遭遇后,又是否会羞愧呢?
如今,事已至此,杨某能做的,也只是为自己和孩子多争取些利益。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1、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qj。
当时,杨某年满17岁,已经超过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且她和张某是自愿发生亲密关系,不存在胁迫、诱骗等情形。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qj犯罪。
当然,张某当时本身处于已婚状态,在婚外和别的异性交往,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
他的妻子事后可据此主张离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等。
2、张某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万万逃脱不掉的。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亲子鉴定确定张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他就必须承担抚养义务,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成年。
据此,法院根据张某的具体状况,酌定由他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400元。
截止杨某起诉,孩子已经7岁6个月了,也就是说,张某需向杨某支付此前的抚养费合计36000元,并继续支付直到孩子年满18为止。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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