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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为了满足自己,入住酒店后在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想要偷看后面入住的情侣

湖南,一男子为了满足自己,入住酒店后在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想要偷看后面入住的情侣的画面。后来住进来一个单身女子,一开始没察觉,入住了5天后,女生看到房间内的假花里藏了一个摄像头,女生很害怕,因为自己在房间里,也做了不少隐私的事情,现在想到这事就很不适,已经产生了适应障碍。酒店老板表示:不是我们放的。

(大皖新闻6月18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只能说,现在无聊的人,怎么这么多呢,这么爱偷看啊,毫无道德可言。

有一位张女士,本人是在广州上班,最近到湖南衡阳出差,就入住了当地的一家酒店。

因为出差要好几天,所以张女士当时就预定了8个晚上,也算是小长住吧。

而张女士入住的这个房间,早在不久之前,就被一个猥琐的男子进来,安装了一个小监控,主要就是想要窥探别人的隐私。

无巧不巧,后面张女士就住进来了,在这个私密的空间里,肯定会做很多隐私的事情。

入住的这一天晚上,张女士先是洗个了澡,随后就很清凉的在房间里走来走去,因为是个人的空间,张女士还挺放飞自我的。

前面几个晚上,张女士都是这样度过的,大概到第五个晚上的时候,张女士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东西。

当时张女士照常先洗完澡、穿着单薄的睡衣,坐在桌子旁边准备整理化妆品,正准备把桌子上的假花挪个位置,突然,假花里掉出来一个物件。

看到这个黑色的“眼睛”,张女士当时就吓得不行。

就是说,在这双眼睛的后面,可能有非常多的猥琐的眼睛,在盯着张女士偷看。张女士基本可以确定,眼前的这个黑色的东西,就是一个监控摄像头。

愤懑不已的张女士,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她感觉事态比较严重。

办案人员过来之后,确定这个小物件,就是偷拍的装备。酒店负责人表示:他们也不清楚,自己不会安装这个东西的。

事发之后,张女士最关心的就是,这个里面拍摄的画面,是否已经开始传播,这个是她比较紧张的。

“事发之后,我睡不着,比较害臊,睡眠很差,内心真的很焦虑。”张女士表示,去医院检查,发现子患上了适应障碍。

酒店负责人表示:虽然不是他们安装的,但是酒店负有检查的责任,必须要清理房间内的摄像仪,出了这件事,酒店是需要担责的。

然而,现在张女士跟酒店这边也详谈过和解的问题,但是双方尚且没有达成一致。

酒店老板表示:酒店的责任,一定不可避免的去承担,但是这个监控的来源,也会去追溯。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的推进中。

《民法典》第 1032、1033 条规定,酒店客房属于法定的私密空间,未经允许随意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身体,构成隐私权的侵犯。

女子作为被侵权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删除储存的视频,并且赔礼道歉,还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用,赔偿因此产生的维权费、交通费等。

《刑法》第 283 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业的器材进行偷窥、偷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违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会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行为人擅自将视频进行传播、售卖获取利益,则涉嫌传播不健康信息罪,传播非法信息牟利罪,将会加重刑事处罚。

不少偷拍者进入酒店之后,非法安装了偷拍的装置,一方面是想要满足自己的欲望,另外就是想要将这些数据上传,传播,并且以此获利、赚取利润。

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违法,必定要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件还在侦查中,如果确定这个男子,就是满足自己的欲望,就自己看一看,那么这个行为也构成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的隐私,构成治安违法,要面临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并且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要增加处罚的力度。

酒店说“不是我们安装的”,这个抗辩理由不成立。

《民法典》第 1198 条规定,宾馆、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的客房,需要定期巡查,清除偷拍装置,如果没有查出摄像头,属于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应该全额退还房费、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等。

信源:大皖新闻

评论列表

无言
无言 9
2026-06-19 12:19
营销文
未截妤
未截妤 5
2026-06-19 23:57
单身女子,做了什么不少隐私事?
清浅 旧时光
清浅 旧时光 3
2026-06-20 00:01
能做什么隐私的事情?不就是换衣服、睡觉!还能做啥?